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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戲謔仿作著作立法的幾個討論問題
2014/12/03 19:15:25瀏覽1792|回應0|推薦0

上個星期在學校上課,一位學生報告是「戲謔仿作著作與合理使用」的議題,其中引出幾個問題的討論,我把它寫下來,作為研究的劄記:

一、依美國學者的論述,parody是嘲弄或批評的對象是原著作,而satire,是將原著作當作工具或武器,來嘲弄或批評政治議題或社會現狀。日本學者論述,也對此二者加以區分,何以我國學者很少將其區分,而都一直用parody

二、嘲弄或批評的對象是原著作,原著作的著作人當然不願意授權給嘲諷者,而把原著作當作工具或武器,來嘲弄或批評政治或社會現狀,並非全無得到授權的可能,所以在美國案例,不當然可以成立合理使用。我國智慧局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64條規定:「為嘲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得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前項規定利用著作者,得省略著作人姓名。」此一規定,是否包含上述parody以及satire兩者?

三、目前因權利人的反對,草案第64條規定智慧局準備刪除。刪除後,理論上應還可以解釋為依一般合理使用規定(現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而主張合理使用。然而怎麼突破著作權法第66條及第16條的姓名表示權的問題?

四、無論是parodysatire,都可能不是很嚴肅正規地使用他人著作,parodysatire與著作權法第17條或第87條第1項第1款之間的關係如何?大陸法系國家如何解決parodysatire與著作人格權間的衝突問題?

五、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規定,其中有提到批評、研究、新聞報導、教學等目的得主張合理使用,所以還符合公約的「三步測試原則」。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沒有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的「三步測試原則」中第一測試的「帽子」,未來是否可以立法加上以「附帶重製」或「戲謔仿作」等目的,作為合理使用的「帽子」,以符「三步測試原則」中的「第一測試原則」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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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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