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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三):第一百十五條之二 專業法庭
2014/10/16 12:10:55瀏覽194|回應0|推薦0

第一百十五條之二 法院為處理著作權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著作權訴訟案件法院應以判決書正本乙份送主管機關。

 

一、立法之說明

㈠本條係民國八十七年本法修正時所新增,民國八十一年舊法並無本條規定。

㈡專利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訴訟案件法院,應以判決書正本一份送專利專責機關。」第九十六條規定:「法院為處理發明專利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本條係參照專利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六條規定,加以增訂(註一)。

二、本條之內容

㈠有關設立著作權專庭部分(本條第一項)

自從我國與美國開始智慧財產權談判,十餘年來,法院均有智慧財產權專庭之設置,本條僅係專庭設置之明文化而已。除上開專利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法院為處理發明專利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外,商標法第七十一條亦規定:「法院為處理商標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蓋因商標、專利、著作權同係屬智慧財產權之專業領域,律師、司法官考試並未列入應考科目,司法人員對智慧財產權並未有專業研究,設置專業法庭洵有必要。然而目前智慧財產權專業法庭往往調動頻繁,某一法官專辦智慧財產權一年半載,稍微進入情況,即行輪調調走,專業知識無法累積,故目前專業法庭效果仍不甚彰顯。如欲使本條能夠發揮其立法之本意,似應對智慧財產權專業法庭之法官勿頻繁調動。此外,根本之計,還在司法人員考試選考智慧財產權,以加強法官及檢察官對智慧財產權之專業能力。蓋目前司法人員一生未辦過破產、海商案件者比比皆是,然而司法人員一生未受理過智慧財產權案件者,可能微乎其微,故欲使智慧財產權之裁判品質提昇,除應設立專業法庭外,尚需從司法人員考試選拔之途徑中加以解決。

㈡有關判決書之送主管機關部分(本條第二項)

由於智慧財產權法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司法判決不僅須提昇其水準,且應隨時將該判決書加以公布,以供學術界及主管機關參考。本條之立法原意本係將判決書公開,一面督促法官判決,提昇其水準,一面使人民知悉法院實務見解之方向,以免誤蹈法網。惟本條僅規定以判決書正本送呈主管機關,而未規定主管機關應將判決書定期公布,或收編成書,或在網路上公開發表,仍有缺憾。為貫徹本條之立法意旨,主管機關實應定期將判決書公布在主管機關之網站,並定期編輯著作權裁判彙編,以供各界瞭解著作權實務見解之走向。

 

註一:參見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新舊著作權法條文對照及說明(八十七年二月),第八十九頁。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384~385,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12月初版、19996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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