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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二):再版序
2014/09/28 19:39:06瀏覽329|回應0|推薦0

我國著作權法自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大幅度修正,迄今已近七年。其間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修正第五十三條,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修正第八十七條及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又有一次大幅度之修正(即現行法)。本書之修改即依據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修正之著作權法。民國八十七年一月著作權法之修正,其原因大抵有二:其一是為因應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為符合WTO附屬法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PROPERTY RIGHTS)(以下簡稱TRIPS)所作之修正;其二為與TRIPS無關而在實務上發現有窒礙難行之處之條款所作修正。

由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一月二十三日生效)之新著作權法有大幅度之修正,著者為因應實務界及學校學生上課之需要,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完成「著作權法逐條釋義()」內容之修正後,又即著手修正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完成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除將舊法不適於新法部分予以修正外,並增加新法修正之理由及若干實務見解,修正幅度逾三分之一。其中實務見解部分多係來自著者所編「著作權法裁判彙編」()()兩冊(內政部印行)及著者即將出版之「著作權法實務問題、令函釋示、判決決議彙編」(五南圖書公司印行),讀者欲了解判決全文及相關實務見解,可參閱該三書。再者,由於現行法翻譯權強制授權及著作權登記規定均已刪除,使原來第二冊內容驟減,為使本書()()()冊內容頁數均衡起見,第二冊新版乃將原來置於第三冊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三條之內容移至第二冊。

本書之修正皆係著者口述,由事務所助理李玉玲小姐用電腦將口述內容全文打出,再由著者修正而成;另事務所高級研究員李庭熙先生作全書校正,十分感謝。此外,也要感謝五南公司發行人楊榮川先生、副總經理李純聆女士、編輯劉瑋琦小姐的協助,使本書修正再版得以順利問世。本書如有錯誤疏漏之處,均由著者負責。盼各方賢達不吝指正,則幸甚焉。

            一九九九年三月

        蕭雄淋律師

            序於北辰著作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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