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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第四十九條 註冊規費
2014/09/05 12:52:24瀏覽98|回應0|推薦0

第五章           附  則

 

第 四十九 條  依本法申請註冊,應繳納規費,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規定規費之繳納。

本條規定,申請著作權或製版權註冊,應繳納規費,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依七十五年內政部發布之著作權註冊規費表,其註冊應緻納之金額如下

(一)文字著述、翻譯著作及編輯著作:新台幣(下同)六○○元至三、六○○元。以實際零售價格之三倍計算,其三倍實際零售價格後之金額,低於六○○元者以六○○元計,其逾三、六○○元者,以三、六○○元計。

(二)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每張六○○元;如依出版法規定發行之美術集、圖集,每集一、二○○元

(三)雕塑:每件一、二○○元。

(四)歌詞:每首三○○元。

(五)歌曲:每首三○○元。

(六)詞曲每首三六○元。

(七)發音片及錄音帶:每張或每捲六○○至一、二○○元。發音片及錄音帶之錄音著作以實際零售價格之三倍計算,其三倍後之金額低於六○○元者,以六○○元計,其逾一、二○○元者,以一、二○○元計。

(八)電影片或錄影帶:每捲一、二○○元。

(九)攝影著作:每張三○○元。

(十)電腦程式著作:每件六○○至六、○○○元。以實際零售價格(或月租百分之十)之三倍計算,其三倍後之金額低於六○○元者,以六○○元計,逾六、○○○元者,以六、○○○元計。

(十一)地圖著作:每張(集)六○○元至三、六○○元。以實際零售價格之三倍計算,其三倍後之金額低於六○○元者,以六○○元計,逾三、六○○元者,以三、六○○元計。

(十二)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建築圖:每張(集)六、○○○元。

(十三)查閱:五○元。查關每項以一個單位之著作為限。

(十四)執照補發、換發、加發:每張一五元。

(十五)執照變更登記:每張五元。

(十六)著作權繼承或轉讓註冊、設定質權註冊:每件三○○元。

以上著作零售價格以外幣訂定者,折算新台幣繳納,製版權註冊規費比照上開規費辦理。

 

(蕭雄淋,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285~286,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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