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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第四十二條 侵害製版權之處罰
2014/09/05 12:22:47瀏覽79|回應0|推薦0

第 四十二 條  擅自複製業經製版權註冊之製版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倂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規定侵害製版權之處罰。

所謂製版權,即指無著作權或著作權期間屆滿之著作,經製版人整理、排印或就原件影印發行而產生之權利(本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例如甲就「論語」一書重新排版,申請製版權,乙就甲之製版照像翻印,乙即侵害甲之製版權,依本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本法對製版權係採「註冊主義」,非經註冊並無製版權(第二十四條),故本條之處罰,以經製版權註冊為要件。茲有値得研究者,甲有「論語」一書之製版權,乙就甲所出版之書影印一頁,但未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二條著作權限制之要件,乙是否亦侵害甲之製版權?查本條之構成要件為「擅自複製業經製版權註冊之製版」,影印一頁亦屬複製之行為,除有特別規定,自應構成本罪。

 

(蕭雄淋,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271~272,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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