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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著作權法令(10):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1997年施行)
2014/08/18 11:35:41瀏覽241|回應0|推薦0

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1997年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1997314日修訂,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公布,自199710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73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217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218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20條 單位犯本節第213條至第219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蕭雄淋、幸秋妙、蕭又華,中國大陸著作權法令暨案例評析,第三章 中國大陸現行著作權法相關法令及司法解釋,頁424,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3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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