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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著作權法案例及評析(13):拆毀原壁畫是否侵害著作權?
2014/08/15 18:43:49瀏覽173|回應0|推薦0

案例13:拆毀原壁畫是否侵害著作權?

蔡迪安、田少鵬、伍振權、李宗海v.湖北晴川飯店有限公司、湖北晴川飯店

 

第一審: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1849號民事判決

第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9)高民終字第5842號民事判決

 

一、案件程序

 

蔡迪安、田少鵬、伍振權、李宗海等四位藝術家(第一審原告,第二審上訴人)指稱湖北晴川飯店和其關係企業湖北晴川飯店公司(原審被告,終審被上訴人,下稱「晴川飯店」與「晴川公司」)的行為導致原告四人無法享受自己作品的著作權,提起民事訴訟,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判決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第一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案情摘要

 

1982年,湖北晴川飯店因二樓宴會大廳工程需要,委託湖北省美術院製作壁畫。湖北省美術院委託原告蔡迪安等四位藝術家創作「赤壁之戰」的壁畫。創作完成之後由晴川飯店工程指揮部給予稿酬並持續展示在二樓宴會大廳,但三方對壁畫著作權歸屬並無約定。接下來期間四位原告有對「赤壁之戰」壁畫拍照,以四位藝術家的名義用這作品陸續參加許多壁畫比賽並獲獎。晴川飯店與湖北省美術院對此並無異議。

1995年晴川飯店引進外資成立晴川公司,並將晴川飯店建築物的所有權轉予晴川公司。1997年晴川公司決定翻修晴川飯店,「赤壁之戰」壁畫在未通知作者的情形下慘遭拆毀。四位作者提起訴訟,主張:

(一)蔡迪安等人對「赤壁之戰」壁畫享有著作權,晴川飯店拆毀壁畫的行為導致作者無法行使著作權;

(二)晴川公司毀畫以前應負有告知作者、與作者協商義務。因此請求法院判令人民幣100萬元的賠償給予四人。

 

三、原審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四人的所有訴訟請求。




(蕭雄淋、幸秋妙、蕭又華,中國大陸著作權法令暨案例評析,第一章 中國大陸著作權法案例及評析,頁127~136,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3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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