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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案例介紹(9):旅遊書的著作權
2014/07/14 21:10:47瀏覽338|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出版流通第四十五期)

  上期寫「編輯的責任」一文所引案例牽涉到的是旅遊書。旅遊書是根據編輯採訪旅遊點的經驗所寫的旅遊介紹文字。由於旅遊點的介紹文字通常只有一、兩千字,相同的旅遊點介紹文字,雷同性很高。究竟怎樣判斷兩書文字抄襲?當然,上一期所引案例,A公司是有派人到旅遊點現場採訪而寫下旅遊報導文字,B公司是沒有派人到旅遊點現場,單純憑書面資料寫旅遊書。憑書面資料寫旅遊書,無可避免會有抄襲情事。然而如果憑書面資料寫旅遊書,抄襲得非常技巧,又如何認定有侵害情事?尤其旅遊點的現狀是客觀的,描述中正紀念堂,那一邊有什麼路?那一個門在那一條路上?在何時建造完成?用什麼質料建造?面積有多少?廣場有多大?有幾個魚池?魚池在那裏?這些文字任何人描述起來都差不多,怎樣判斷抄襲?

  在「編輯的責任」一文所舉該案例中,法院所以認定被告有抄襲的責任,主要是被告在旅遊書上與告訴人的文字雷同中,有許多是主觀感性的、形容的、描敘性的文字。例如:

  ()描述中正紀念堂時,兩書下列文字一字不差:「外貌古色古香,歇山式的屋頂為金黃色琉璃瓦,表現出中國傳統建築風格,內部則以各種現代化,具國際典範。」

  ()描述華西夜市時,兩書下列文字一字不差:「幾個光著上身,肌肉糾結的年輕人,扯著嗓子在那裏打拳賣藥,江湖賣藝的氣息十分濃厚……」

  ()描述清境農場時,兩書下列文字一字不差:「……可遠眺中部各山巒峰脈相連的磅礡氣勢,而『青青草原』的畜牧中心,但見綠野無垠,牛羊各自躑躅山坡之上,頗具歐洲牧野風情。」

  ()描述太平風景區時,兩書下列文字一字不差:「由望風台遠眺,視野遼闊,嘉義一帶的平濤綠野歷歷在目,夏秋兩季則是觀賞日落美景及萬家燈火的好時節,而冬季雲海翻騰,波詭雲譎,景色壯觀。」

  ()描述珊湖潭時,兩書下列文字一字不差:「珊湖潭水面蜿蜒曲折,綠島出沒變化無窮,沿岸林木蒼翠,絕壁雜陳其間,湖光山色相映成趣,泛舟其間,每有『山明水盡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感」。

  在描敘一個風景點,每一個人都有不同的描敘手法,縱然風景點相同,不可能主觀描敘性文字一字不差,一模一樣。A出版社編輯看到的華西街,是「幾個光著上身,肌肉糾結的年輕人,扯著嗓子在那裏打拳賣藥,江湖氣息濃厚。」B出版社編輯所看到的,可能是「有一個中年粗壯大漢,左手抓住一條頭呈三角形的粗長蟒蛇,右手比手畫腳,正在介紹他的仙藥靈丹,旁邊圍著一群人,老幼婦孺都有。另有一個約莫三十歲左右的妙齡女郎……。」旅遊點主觀描述性文字關係編輯現場的觀察心得和文字功力。因此,有關主觀描述性文字一字不漏完全相同,可以說是抄襲的証據。在那個案子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二年訴字第三二二六號及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三年上訴字第六六七九號判決被告抄襲,主要是告訴人與被告所出版的書籍,主觀描敘性文字有許多一字不差,完全相同。因此,被告抗辯旅遊點的文字沒有原創性、相同旅遊點文字難免雷同、旅遊點的文字多來自文獻等,法院並不加以採納。尤其在該案中,B出版社文字編輯沒有到現場採訪,A出版社文字編輯有到現場採訪。而且A出版社所出的書出在前,B出版社所出的書在後,更給法院很不利的心証,這是B出版社所以敗訴的另外一項原因。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時論集(一),頁192~194,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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