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著作權案例介紹(1):「海底兩萬哩」的錄影帶糾紛
2014/07/14 19:36:40瀏覽304|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出版流通第五十六期)

  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台灣的桔祥影視有限公司(下稱桔祥公司)就向日本Vision公司買得的「海底兩萬哩」著作權,向內政部申請著作權註冊,內政部也在七十九年七月二日核准註冊。其間地球出版社出版「神秘海的娜蒂亞」錄影帶,交由學英出版社販售,學英出版社將它發售至各書店。設於台北的國泰影視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向桔祥公司購得該影帶版權,乃向各書店提出告訴,其中某連鎖店B公司樹大招風也是其中之一,B公司的董事長乃成為被告。

  A公司告訴的理由是「神秘海的娜蒂亞」一片有許多鏡頭是剪自「海底兩萬哩」,因此B公司販賣「海底兩萬哩」,構成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販賣侵害物罪。B公司明知「神秘海的娜蒂亞」一片未經新聞局審核通過,沒有核准發行字號而仍販賣,可見B公司有販賣盜版物的故意。A公司認為販賣錄影帶和販賣書籍不同,書籍是依據出版法採事後審,錄影帶是依據廣播電視法採事前審。沒有經過新聞局事前審查的錄影帶而加以販賣都是違法的。

  被告則辯稱:

一、B公司企業集團資本總額超過新台幣二億五千萬元,營業項目涵蓋圖書、雜誌、教材之出版與進出口,圖書百貨、文具與有聲出版品之銷售,以及電子產品與科學教材之生產,營業所遍佈台灣全省,員工總數近二千人。被告雖身兼企業集團轄下各企業公司之董事長,惟被告肩負整個企業集團之領導與決策重任,關於轄下各企業公司之日常營業,均由各該企業公司之人員分層負責。員工既各司其職,被告自無事必躬親之理。況B公司每一分店每天圖書雜誌文具之進貨與銷售量均以千計,被告身為大企業集團之領導決策者,日理萬機,對於B公司平日大規模之進銷業務,勢不可能一一與聞過問,對於B公司向學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學英公司)購入系爭錄影帶並於分店中陳列出售一節,尤無知悉之可能。

  二、退萬步而言,縱認被告對於B公司購入及陳列銷售系爭錄影帶因身為負責人而應加以負責,惟因系爭錄影帶自學英公司交付B公司進貨員時起,以迄陳列於重慶店標價出售時為止,均保持進貨時密封包裝之狀態,既未曾開封,自無從得知其內容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而系爭錄影帶之包裝、外觀皆屬正常,並無任何違法徵兆或其他有違常情之處,如謂B公司相關人員竟能知悉系爭錄影帶係侵害著作權之物,實為不可想像之事,遑論從未實際經手系爭錄影帶之被告。再者,學英公司早在八十一年六月間,即應B公司之要求出具切結書,保証其對於委由B公司經銷之出版品,享有合法著作權,絕無仿冒他人著作或其他侵權情事。足見B公司素有尊重他人著作權之誠意,對於買賣非法著作物此等行徑,根本不屑為之,更不會明知系爭錄影帶有侵權之虞而仍購買銷售,干冒自毀聲譽之危險。

  本件八十二年十月四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二年偵字第一三七五九、一七四七七號為不起訴處分書。其理由為:「被告B公司所販賣系爭錄影帶係向學英出版社所購買,且系爭錄影帶係地球出版社發行銷售,業經證人即地球出版社負責人魏成光結證屬實;又被告B公司自學英出版社購入系爭錄影帶片名係『神秘海的娜蒂亞』,並密封尚未觀其內容即陳列出售,亦經證人邱銘義證述屬實,足見被告等不知系爭錄影帶有著作權問題存在,況兩錄影帶經本署檢察官勘驗結果內容要非相同或抄襲,此有勘驗筆錄影本可稽,且被告B公司與學英出版社簽有切結書不得販賣違反著作權之產品,此亦有切結書影本可憑,益見被告等於主觀上並不知有著作權爭執而故意販賣之情事,核被告等之行為與違反著作權法之要件不符,自應認被告等罪嫌均屬不足。」

  由本案例,足以啟示兩點:

  一、切結書還是有用的,書店可以此主張自己主觀上沒有犯意。

  二、沒有新聞局核准字號的錄影帶,正規書店最好不要賣,以省得麻煩。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時論集(一),頁163~165,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2月。)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2010hsiao&aid=1507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