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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評論(4):司法判決須有可預測性
2014/07/14 18:27:26瀏覽788|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五年一月八日自立晚報第二十版)

  如果有人問我,當了多年的律師,有關司法最不滿意的是什麼?我可能毫不猶疑地回答:司法資源的浪費。為什麼法院法官一個月有那麼多的案件,每個案件每庭有時候問不到十分鐘,還會認為司法資源浪費?正因為每位檢察官、法官手頭的案子太多,分配在每一個案子的時間不多,案子無法折服當事人,案子往上推,才是司法資源的浪費。一個案子如果用十小時的時間仔細調查,可以折服當事人,結果因為案子太多,只能用五個小時時間去辦,雙方當事人都認為話沒有說清楚就判決了,所以再提出上訴,這種情形無形之中原來用的五個小時的時間是司法資源的浪費。不僅浪費法官的時間,也浪費當事人的時間。不僅浪費國家的金錢,也浪費當事人的金錢。當然檢察官、法官辦案太多,司法人員不足,需要時間解決,不是短期間可以改善的。

  不過另外有一種司法資源的浪費是判決的不可預測性。判決的不可預測性可以細分兩種,一種是法院本身見解的紛歧不統一,律師無法告訴當事人什麼是對的。案子發生只好進入法院「以身試法」,被告如果幸運碰到見解對他有利的法官,就可以無罪,如果不幸碰到見解對他不利的法官,就會身繫囹圄。遇到法院見解紛歧的案子,當事人雙方都會打到底,這也是司法資源的浪費。如果法院判決見解統一,案子會不會勝訴,律師告訴當事人就好了。著作權法的案子原則上是告訴乃論,權利人不會勝訴的案子,律師可以告訴當事人不要浪費時間去告;相反的,被告不會勝訴的案子,律師也可以勸當事人儘快和解,不要纏訟得你死我活。做為學界的學者,往往崇尚法律有甲說、乙說、丙說,法律見解不同是很自然的。但是作為實務界的律師,法律見解不同,對當事人來說是一種折磨。官司三審下來,被告心驚膽戰,告訴人歷盡滄桑,他們都已經受了「社會刑」,或許只有律師因此而獲利吧!

  要改善這種司法資源的浪費,其實並不太難。以著作權法為例,司法界每半年辦一次智慧財產權司法座談會,並且把座談會的結論公布在公報上或形成專書,而不是鎖在法官的抽屜裏,律師遇到類似的案子,就可以把結論告訴當事人,以趨吉避凶。其實律師是法令的最佳宣導員,律師擔任民間企業的法律顧問,業者碰到問題往往會請教律師,如果法院的判決見仁見智,連專業律師都無法非常正確的預測,試問政府要教業者怎樣遵守法律?

  另外一種判決的不可預測性,是法院或檢察官對承辦的案件,不事先表露自己的心證,當事人爭執了半天,結果判決書或處分書是在兩造律師完全意外的觀點上作判斷。這種判斷的結果,當然當事人不服,只有向上級司法機關上訴或再議了。如果法官或檢察官對某一項證據或法律觀點有懷疑,應適度表露心證,使當事人雙方針對那個爭執點作重點的攻擊防禦,如此判決當事人也比較能心服。

  前不久,台灣高等法院有一個著作權的案子,本來預定要言詞辯論了。結果當天審判長臨時決定再開辯論。當事人及辯護律師一頭霧水,詢問審判長到底覺得那個地方有疑慮,被告好針對那個地方準備答辯。結果審判長當場不高興地回答:「我將來判決書會交待,難道我判決以前判決書要先給你看?當辯護人怎麼這樣子?」法院為了避免審理過程麻煩,通常在判決前莫測高深,以示不偏袒。然而對審理案子不適度表達疑問,而使判決具不可預測性,也許也是今天法官做得這麼累,司法案子這麼多的原因之一吧!因為當法官的責任,不是只在完成判斷,而是在折服當事人。而折服當事人之前,須先折服律師。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時論集(一),頁144~146,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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