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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評論(3):談公共財產音樂的整理
2014/07/14 18:22:23瀏覽220|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四年七月卅一日自立晚報第二十版)

  依據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在電台、電視台或KTV播放他人歌曲,原則上都需事先得到授權。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受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第九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第二十四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第二十六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在電台、電視台或第四台播送他人歌曲,屬於「公開播送」,在KTV或其他公眾場所(如國父紀念館、台北大安森林公園音樂台等)公開演唱他人歌曲,屬於「公開演出」。沒有事先得到權利人的授權而公開播送或演出他人著作,除非有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否則就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的責任。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公益性之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情形,利用人應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的要件十分嚴格,目前電台、電視台適用的機會不多,KTV更無適用可能。因此目前音樂的利用者,利用音樂最大的問題是在尋找權利人。

  我國目前音樂著作權團體共有九個之多,每個團體各代理一部分的著作權人,其中重複授權更所在多有。況且團體一般多只代理公開演出權及公開播送權,而不代理重製權。最近我接觸到不少利用人同聲問這項問題──怎樣確定權利人是誰?教科書業者想要編國小音樂課本,出版社想要出英文老歌歌本,不知如何一一取得授權。IC產業想要將伴唱帶音樂及影像全部放入IC中,在一塊小IC就有一千首歌,以改進傳統伴唱帶攜帶的不便。但一千首歌如何去一一尋求授權?廣播公司播放歌曲,對於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的不能整合及重複授權,早已不耐。許多音樂的利用者,同樣面臨這個問題──什麼歌已經是公共財產?倒不是為了貪圖「免費」使用,而是為了「放心」使用。不管是唱片公司、伴唱帶公司、教科書業者、廣播製作業者、電台、電視台、KTV,他們都需要有一套「公共財產音樂目錄全集」,事實上也有不少業者已經開始著手進行搜集整理了,然而這種整理工夫非常龐大而專業,各行各業分別各自整理,不僅工作重複、浪費,而且每個人手中的名單都偏而不全。

  公共財產音樂是全民的共同文化資產,目前有許多好的老歌,因為是否公共財產不確定,又找不到權利人,因而利用人不敢唱、不敢用,導致許多老歌被埋沒,創作者的心血白白浪費,實在十分可惜。實際上,公共財產音樂目錄的整理,是一項文化上極重要的工作,應該由官方來做,由行政院文建會或新聞局來主辦,教育部及內政部著委會來協辦。如果官方不辦,民間相關團體也應聯合斥資組成專案小組來辦這件事。民間團體例如廣播、電視、有線電視、KTV業者,可以一齊募資來著手做。希望這一、兩年內,這項工作能夠完成,因為這是使老歌音樂文化充份發揚的一件最重要盛事。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時論集(一),頁141~143,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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