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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各界對「中美著作權談判問題」之意見反映分析表
2014/05/23 17:12:45瀏覽295|回應0|推薦0

問題分析方面

內容摘要

資料來源

壹、政府機關意見

 內政部:

  開放翻譯權勢在必行

 

1.由於美方對我方的貿易壓力甚大,如完全不保護翻譯權,似乎不可能。

2.內政部於接到美方所提草案後,即分送有關機關提意見,並將彙集學者專家及各界意見後,送行政院「中美貿易專案小組」做政策性討論,再將結論報院核定。

 

76.6.16.聯合報第二版(附件一)

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76.10.14.舉辦「翻譯著作權研討會」紀錄(附件二)

 本院經建會:

  美方將以經貿手段為壓力

現行方式繼續維持將有困難,因美國將以經貿途徑對我實施報復。

本院經建會76.6.16.召開「美國要求與我簽訂雙邊協定解決翻譯權問題有關事宜」會議紀錄

 本院研考會:

  應重視對文化、科技發展之影響

1.翻譯權問題,對我國文化、科技發展影響甚大,應予重視。

2.目前,我方不開放翻譯權,並未違定「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3.強制授權,因限制甚嚴,取得不易。

76.11.9. 聯合報第二版(附件四)

貳、學者專家意見

 楊崇森(中興大學教授):

 目前非開放之適當時機;美方草約對我極不利

 1.我國經濟成長良好,也有大量外滙,但在學術、文化、思想等方面,尚須透過大量且迅速吸收西方先進國家資訊方式,才能進一步發展,故目前並非開放翻譯權的適當時機。

2.美方所提草約,不但條件太嚴苛,手續太繁瑣,且內容中多數是世界著作權公約中所沒有,以此為談判基礎,對我非常不利。

 

時報新聞周刊,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九日版,第八十頁(附件五)

 

76.10.15.民生報第九版(附件六)

 蕭雄淋(中興大學講師):

  美方可獲利益有限;我方應考量立法程序問題

1.美國要求我開放翻譯權,主要動機在經濟上的利益。開放翻譯權後,一年付給美國的版稅,不超過新台幣三億元。

2.中美兩國斷交後,所有正式關係即隨之中斷,我行政部門如對美方有任何承諾,而不經立法程序,司法部門可以不據以執行?

76.11.12.民生報第四版(附件七)

 

76.11.15.聯合報第二版(附件八)

 徐玉蘭(律師):

  電影版權應維持現制

七十四年著作權法修正後,明定在新法生效前已屆滿十年之影片不受保護,列為「公有財產」,如對美方要求保護五十年讓步,則使十年以上舊片「起死回生」再受保護,在法律上不允許此種狀況存在。

時報新聞周刊,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六日版,第八七至八八頁(附件九)

叁、出版業者意見

 周信雄(台北市片商公會理事長):

  「溯及既往」可保護影片進口商利益

 

贊成美方溯及既往意見,認為:我方購買之外片,如僅保護十年而不溯及既往,則原來的進口者將蒙受負擔版稅的損失。

 

(附件九)

 王力行(經濟與生活出版社發行人):

  國內出版品獲授權者極少

我並未參加世界版權公約組織,願意談判即表誠意。已天下叢書為例,是國內較重視翻譯授權者,在出書七十種中,翻譯作品佔卅二種,其中僅七種獲得授權。

76.12.15.民生報九版(附件十)

 平鑫濤(皇冠出版社負責人):

 美方予我不公平待遇

美國與日本簽約,無「溯及既往」之規定。美韓協定之強制授權期限僅一年,對我草約則要求三年半。

(附件十)

 王榮文(遠流出版公司發行人):

  本案影響範圍極廣

翻譯權問題牽涉範圍廣,對文化、新聞、藝術、電腦、建族界等,均有影響,美方所提草約內容,對我文化發展非常不利。

(附件十)

肆、輿論反應

 民生報報導:

 美方壓力來源

 

美方要求盡速談判,其壓力大部份來自美國圖書協會(ABA)

 

7.11.11.民生報第四版(附件十一)

 中國時報社論:

保護翻譯權是進步作

我們認為翻譯之保護有其必要,保護本身就代表進步。

76.6.19.中國時報第三版(附件十二)

 中國時報報導:

 政府各單位準備不週

這兩年以來,政府有關機關應有充裕時間準備,但迄今尚無具體成果,各單位意見尚未整合。

76.11.9.中國時報第三版(附件十三)

伍、美國官方意見

 新聞背景:

  美國正有計劃地加強保護其智慧財產權

1.處於世界性強烈科技競爭環境下,全球性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權的行動,為維持經濟及商業競爭力的要素

2.一九八五年九月,美國總統指示竭力遏止仿冒美國貨品行動,一九八六年四月政府發布「國外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聲明,透過多邊會議及組織, 雙方的努力及國內法,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

3.美國保護的主流是,發展保護高科技。

4.美國透過道義上的忠告、研討會、磋商、優惠關稅計畫受惠國地位、關稅法案三○一條款,提高外國之警覺意識。

76.4.30.新聞背景,美國在台協會文化新聞組發行(附件十四)

 唐諾.彼德(美國副助理商務部長):

 期待中華民國繼續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

1.中華民國對翻譯作品應給予著作權保護,以使其著作權法達於世界標準。

2.過去,中華民國對著作權法的修正,對美國智慧財產權的擁有者助益頗多

76.11.11.民生報第四版(附件十五)

各界對「中美著作權談判問題」之意見反映分析表

開放翻譯權將造成的困擾方面

內容摘要

資料來源

壹、學者專家:

 楊崇森:

  取得資訊之作品授權,執行有困難。

 

資訊著作品也需先取得授權乙節,倘連絡不上原著者,或對方置之不理,所造成資訊取得阻塞,其影響難以衡量。

 

(附件九)

 蕭雄淋:

  美方草約對我國業界、學術界影響嚴重。

美方草約內容過苛,等於將「伯恩公約」、「國際版權公約」中最不利的條件集中在一起,如果貿然同意,將造成業界及學術界一片混亂與真空

76.10.15.中國時報第三版(附件十八)

貳、出版業者意見:

 台北市圖書出版商業同業公會:

 翻譯權處理不慎,易滋不良後果


我大專用書,絕大部分以國外教科書為主,目前無法印製美國新書,造成教授與學生以影印方式「盜印」的後果。翻譯權問題宜作一妥善解決。

 

76.6.26.中國時報,第三版(附件十九)

 王榮文:

  輕言讓步,後果嚴重

對美方予取予求的惡例一開,其他國家恐怕也會要求「比照辦理」。

 

(附件五)

 賴阿盛(桂冠出版社負責人):

獲取外國公司授權不易。

百分之五至七的版稅原是合理的,而譯者亦獲保障;指示美國出版社擺高姿態,令人束手無策。

76.10.16.民生報,第四版(附件十三)

 彭金盛(允晨文化公

  司):

   目前翻譯計畫均已暫停。

未來出版方向,將以國內著作或已無著作權問題之外文書為主力,目前有關翻譯書籍計畫已暫停。

同上項

叁、輿論反應:

 民生報報導:

  目前業界缺乏共識,政府機關尚未能有效予以因應


1
.大家擔心的,不是翻譯必須付費的時代來到,而是業界達不到共識,政府派不出統觀全局的談判高手,將來達成的,會是相當嚴苛的條件。

2.無論業界、公會團體、政府出版單位,都未主動提出國內每年翻譯美國出版品之數量,無法預估出版權利金之數目。

3.國內有關出版品著作權法律專家十分缺乏;民間反應激烈,而與部會溝通管道有限,實際主持談判事宜的小組又全是經貿成員。

 

(附件十一)

 聯合報報導:

 英國要求享有同等待

英國出版協會代表於76.11.11.前往內政部協商,英方表示,中英雙方自七十四年起互惠保護,惟我方作品在英不須註册即受保護,英方作品在我國須註册後始受保護,希予修正。

76.11.12.聯合報,第二版(附件十九)

 中國時報報導:

  開放翻譯權將影響文化、學術等發展

1.國際版權公約中,有關翻譯強制授權的規定條件仍繁苛,影響文化的發展,尤其是電腦資訊的影響。故交付版稅並非問題,而各種條件限制,影響科技、學術生根。

2.翻譯權的保障,若依美方要求,可能會造成下列困擾:

 ⑴國內小出版社無能力繼續經營。

 ⑵強制授權仍有時效限制,影響科技資訊傳播。

 ⑶強制授權禁止商業目的行為,而學術、教學過程中,亦含有商業行為在內,易生糾紛。

76.10.8.中國時報,第二版(附件二十)

 中國時報社論:

  「溯及既往」規定,影響巨大。

令人憂慮造成巨大影響的是有關翻譯權「溯及既往」的規定。一旦承諾,則因書市中大部分書即是翻譯者,書店將無書可賣。

76.10.17中國時報,第二版(附件二十一)

各界對「中美著作權談判問題」之意見反映分析表

我方因應對策方面

內容摘要

資料來源

壹、政府機關意見

  內政部:

在我方目前未保護翻譯權情況下,希對美方的要求,採取逐步保護的方式,並要求於文化、學術、科技等方面著作,採強制授權,並放寬年限規定,降低權利金。

 

(附件一) 

 教育部:

  至少爭取強制授權

希望維持現有翻譯之作法,如不得已,至少應爭取強制授權之規定。

(附件三)

 本院新聞局:

 輿情強烈支持維持現

國內輿情反應,維持翻譯權之意願極為強烈,希望能提請美方瞭解。

(附件三)

 本院經建會:

 談判時全力爭取強制授權有利條件

未來談判中,將集中爭取有關強制授權條款納入對我方有利之條件,並邀請法律專家,加強諮詢功能。

(附件三)

 本院研考會:

  要求訂定時間表逐步實施,並爭取法定受權制度,加強基督翻譯權中介團體

1.我方應要求訂定時間表,在我方完成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修正後,再開放翻譯權,並分段實施。

2.強制授權,限制甚嚴,取得不易,應要求建立「法定受權制度」。

3.若不得已,我方必須讓步時,有關機關應訂定法規,監督翻譯權之中介團體,並修改著作權法,以資因應。

(附件四)

貳、學者專家意見

 楊崇森:

  1.不輕易開放翻譯權,並爭取法定受權制度

 1.不應輕易開放翻譯權,一旦開放,任何資訊皆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授權,將影響資訊管道暢通。

2.為維持順暢吸收外來資訊,應考慮建立法定授權制度,其比強制授權更有利,不須限定年限,合乎法律規定,可逕行譯書。

 

(附件十九)

  2.最可行之計,乃在我著作權法中,增加強制授權有關規定

1.不問簽訂雙邊協定與否,最終解決方法,都有類國內法增訂有關規定。困之最簡捷有效之對策,不外儘速在我國著作權法內,對各種著作物增訂強制授權條款,才是釜底抽薪之計。

2.國內法採取強制授權之國家為數甚多,如:德國法律規定,錄音、錄影機製造商,自機器售價中,向有關著作權人支付百分之五以內補償費;日本、美國、荷蘭等亦均有相似規定。

3.我欣著作權法已對唱片錄製有強制授權規定,惟使用範圍太狹。

楊崇森,「著作權法宜增列強制授權規定」,聯合報,75.6.19.日,第二版(附件二十二)

  3.充分運用有利籌碼,慎重籌備談判事

1.我方在法理與事實上,有不少籌碼可用: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之效力以及美方履約之義務。

 使美方瞭解我方之苦衷,在於繼續維持外來資訊管道暢通。

 爭取強制授權條件合理化。

 爭取法定授權規定。

2.再談判前,我方宜慎選代表,由熟諳文化理念、出版實務、外語、法律,且有折衝能力者出任。並事先充分蒐集資料,預你可能情況及反覆演練。

76.11.13.民生報,第四版(附件二十三)

  4.我應據理力爭,有關單位應具共識,並共同研訂相對草約

我國國情並不適用草約中之各項規定,未來談判時應就對我不利的條款據理力爭。國內各有關單位應建立共識,步調一致,並提出一份完整而有利於我之草案,再進行談判。

(附件六)

5.應依據「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據理力爭

1.我應堅持能可犧牲經貿利益,亦不可開放翻譯權的立場。

2.韓、星不像我國,有「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的特別規定,依據此約,我可自由翻譯美國著作物,也可依此條約,排除美方草約中關於溯及既往及強制授權時限等不合理規定。

3.如不得已,可要求訂定強制授權與法定授權,而強制授權,應參考國際版權公約規定,對尖端科技、有時效性著作物,訂定不同的期限。

(附件五)

 蕭雄淋:

  1.美方所擬保護領域過份擴張,我方應注

美方草案中,將三度空間圖形、建築學、及應用美術都列入著作保護範圍,似乎太過擴張保護領域,談判時,我方應特別注意

 

(附件六)

  2.促請美國注意迫我開放翻譯權之政治、教育、文化等方面副作用甚大

1.出版界真正感到嚴重的是:付錢(版稅)不方便,及無法承受「溯及既往」的打擊。

2.未來美國翻譯書將銳減,而日本及其他國家的書,可以不付稅自由翻譯出版,對於我未來文化走向有相當導引作用。

3.目前,我們的輿論、文化教育、學術界,在世界觀上,充滿美國的意識和觀點,這是長久以來不斷吸收美國文化的結果,也因而產生政治、經濟、文化上龐大的親美勢力,未來恐將轉向。故美國在此每年不到新台幣三億的經濟利益,其相對後果應值注意。

(附件七)

 趙國材(政大教授):

  我方可提高談判基調,要求訂定正式條約

中美著作權協定的簽署,僅對美方有利,對我毫無利益可言,在此情況下,我政府不妨提高談判基調,要求美方就著作權保護問題,簽訂正式條約,使其談判地位昇高。

(附件八)

 賀德芬(台大副教授):

  全力爭取強制授權

現在最大的困難,在於美方是否願意授與翻譯權的問題,因此,我方不但要堅持立場,更應對強制授權條款的訂定,先作確定,才能確保應有的利益。

76.6.26.民生報,第四版(附件二十四)

 王洪鈞(政大教授):

  要求對不同性質著作分訂保護期限,以利資訊流通

報章雜誌在無法迅速取得原著作人同意,不能任意翻譯引述,將造成資訊流通困難。電腦、尖端科技等知識,亦須講求時效。我國應堅持要求美方對不同類著作訂定不同期限。

(附件五)

 黃書瑋(立法委員):

  談判不宜輕言放棄,並應訂時間表據以實

1.中美著作權談判半年後,應舉行聽證會,廣徵各界意見。此次談判不可輕言放棄翻譯權,並應與美方訂出時間表,至少在六年後才談翻譯權的開放問題。

2.翻譯權的談判,涉及修法的部分,應於談判前,在立法院討論。

76.11.3.中國時報,第二版(附件二十五)

 林鈺祥(立法委員):

  應公布草約內容,並應徵各界意見

美方提出之草案,有必要予以公開,讓業者及專家學者知道,以便討論。

(附件二)

叁、出版業者意見

 王榮文:

  1.排定實施時間表,並防杜少數人壟斷資訊來源

1.建議訂定過渡時期條款,列出緩衝時間,排出保障時間表,然後分段實施。

2.為防少數人未來壟斷市場,應限制我方民眾獲美方授權後,一定時限內不出版,則視同放棄。

 

 

(附件二十六)

  2.各界應速研擬對策,並由政府與業者代表共同出席談判

各界應該儘速組成一個小組,研討此案,提出對策,未來談判時,除政府指派有關人員外,也應接受業界推選之專家或代表出席談判,而談判時間最好延後,以利我方研議對策。

(附件十)

 熊鈍生(台北市出版

  事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希政府主動瞭解問題

目前,政府在中美貿易談判中,各有關單位對翻譯權問題的嚴重性並不全然瞭解,希政府能主動瞭解問題。

76.6.26.聯合報,第二版(附件二十七)

 林載爵:

  仿照東南亞國家條件與美談判

我國可以美國與其他東南亞國家簽訂協定的情形為例,也要求美方至少給予相同條件。而草約中「溯及既往」及「強制授權三年半」之規定,太不合理,應不作任何讓步。

(附件十)

 張繼高(專欄作家):

  參考他國經驗,聯合各界力量進行談判

1.先問為什麼對我方待遇遠遜於韓、日,再引用國際慣例來比較、說明。

2.政府官員負不起整個談判責任,必須集結頂尖好手出擊,並需徵詢文化,出版方面專家意見。

(附件十)

 台北市出版事業同業公會:

研提五項意見供政府參考

提供五項意見供政府參考如次:

1.開放美國人翻譯權,除訂定中美雙邊協定外,在國內須另定特別法,而不宜在著作權法上規定實施雙邊協定之有關事項。

2.開放美國人之翻譯權,僅限於中美新雙邊協定生效日後美國人發行之著作,不宜溯及雙邊協定生效日前美國人發行之著作。

3.建議以開放美國人之翻譯權,換取我國對美國人著作複製之強制授權。

4.對美國人著作翻譯之強制授權,無須受世界著作權公約時間及條件之限制。

5.如美國已授權中共獨家全球或全中國中文翻譯權,應允許台灣地區以強制授權方式自行發行翻譯物。

(附件二十)

肆、輿論反應

 聯合報報導:

 談判應基於整體觀點進行

著作權談判,牽涉的是國家文化、科技及學術的大事,不能僅從單純的經濟眼光衡量其得失,也不能純由外交的觀點作截點的取捨。

76.11.15.聯合報,第二版(附件二十八)

 民生報報導:

  業者希爭取緩衝時間等有利結果

業界所希求的結果,簡言之:

爭取實施前的緩衝時間、擴大強制授權範圍、避免溯及既往、縮短保護年限。

(附件十一)

 中國時報報導:

  提醒美方,協定僅屬行政部門承諾,尚須立法部門同意,方能履行

此次談判準備,完全由行政機關參與,但是,依照協定「締約的一方要採取措施,以確保協定之適用」,將來勢必需要大幅修訂著作權法以牽就協定內容,萬一立法機關不同意,則無法履行協定,此項認知,必須提醒美方。

(附件十三)

 中國時報社論:

  加強談判準備工作,並長期著眼,養成國民正確觀念

1.過去我們在中美談判過程中,遭受不少挫折及損失,並非我們理虧,而是對基本問題認識不夠透澈、法理基礎主張不明確、數據資料準備不充足所致,希此次勿重蹈覆轍。

2.目前,內政部和教育部均站在主管單位的本位立場,表示不宜輕言放棄,不過,從更廣大角度、更長遠利益看,養成國民正確觀念才是國家更高利益。

(附件十二)

 中國時報社論:

  開懷心胸,充分準備談判事宜,並積極研訂文化獎勵政策

1.著作權比照國際慣例加以適當保護的觀念與制度設計,必須給予肯定,並坦然接受。

2.參考國際一般協定,特別是適用於開發中國家協定,據以力爭。

3.檢視對方之要求是否合乎我國法制,如有牴觸,應先對我國法制加以檢討,以利因應。

4.擬訂積極的文化政策,提昇我文化水準。

(附件二十一)

 時報新聞周刊報導:

  詳研各種國際慣例與規定,據以為談判利

1.美國新著作權法於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九日公布,次年一月一日生效,並規定「本法對於任何業已於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前,已屬公眾所有之著作,不提供著作權保護」。

2.伯恩公約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如先前賦予之保護期間已屆滿,且著作物在被要求保護之國家成為公共之著作物者,該著作物不得重新被保護」。

3.故我政府可對美方草約有待商榷處,依各國慣例、法、理、情力爭。

(附件九)

註:以上分析表為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研考會有關中美著作權談判問題會議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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