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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權談判專輯(35):中美著作權談判後的感想㈣-勝利與道理
2014/05/23 15:21:52瀏覽162|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今年一月下旬的中美著作權談判,美方代表「美國在台協會」桑德,在雙方第一天會談開始時致詞中強調:美方要求於台灣在著作權保護方面之尺度不會嚴過南韓、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泰國、日本、印度、斐濟、巴基斯坦、菲律賓、錫蘭、澳洲、紐西蘭、巴西、阿根廷、智利及墨西哥所正在實施的保護範圍。美國深信台灣應該也能如同上述國家一樣遵守國際標準的著作權規範原則。

這番話講得冠冕堂皇,義正辭嚴。老實說,中國如果沒有鴉片戰爭,中國到現在還是像非洲、南美的野蠻國家一樣,不知天高地厚,妄自尊大,昏庸腐朽。英國的船堅礮利,使中國這隻昏睡已久的龐大怪物終於張開眼睛,實在是一件好事。

美國的貿易法三○一條款,是不是鴉片戰爭時的英國鑑隊呢?鴉片戰爭打開中國的門戶,使中國開始有了貿易以及新的眼界,但他也帶來了領事裁判權及不平等條約。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不是鴉片戰爭前的中國,倒是中美著作權談判美方的要求有些是「不平等條約」。過去輿論似乎認為中美談判美方的三○一條款,迫使我方著作權成長,未嘗不是好事。事實上,這次談判,美方的要求並非如其所說的,尺度不會嚴過上述所舉的國家。舉例來說:

⑴依新加坡一九八七年著作權法第一四五條規定,新加坡對於若干著作可以享有複製權的強制授權(Compolsory License for Reproduction of certain works),但美國却不同意我方複製權強制授權的要求。

⑵依南韓一九八七年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非教育、研究、調查目的,亦可行使翻譯權的強制授權,但美國却不同意我方翻譯權強制授權的要求。

⑶依南韓一九八七年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之著作依韓國參加或締結之條約而受保護,但於該條約生效前已發行之外國著作不受保護。然而美國却要求我方在協定生效後不得發行在協定生效前已翻譯發行的美國書。

⑷伯恩公約、世界著作權公約、日本及南韓的著作權法都未規定,締約國直接或間揭控制股份或其他所有權益之法人係在受保護之人之範圍,但美國却對我方作這種要求。

⑸伯恩公約、世界著作權公約及世界各國著作權都一致規定,在舊著作權法時期已經成為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之著作物,在新著作權法時期不會再產生新的著作權。但美國却要求我方一九七五年以前已經公共所有的影片,還要復活保護。

⑹伯恩公約及世界著作權公約對「公開」二字並沒有下定義。美國却要求我方一定要在「公開」一詞下定義。我方提出日本及西德著作權法「公開」的定義,美方不接受,要求一定要接受美方自己的定義。

美國貿易法三○一條超級武器,發動的按鈕是操在美國業者手中,在業者的控制之下,談判目標只為勝利,而不為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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