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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權談判專輯(28):中美著作權談判與錄影帶業
2014/05/23 14:35:49瀏覽112|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八年一月三十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今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後在華盛頓舉行的中美著作權談判,迄今已經告一個段落。這次談判除了MTV「公開」的定義外,大多有了結論。依目前的新聞報導,這些結論有關錄影帶者,包括:

有關創作主義問題: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國人的著作採創作主義,只要在著作上有姓名、發行地點及日期,無須另外舉證,就推定該人為著作人或著作權人。

有關保護期間問題: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一般著作之保護期間為終身加三十年,電影著作之保護期間為三十年。此次談判的結論,一般著作之保護期間為終身加五十年,電影著作之保護期間為五十年。

有關十年舊片問題:美方原協定修正草案要求一九五五年以後發行而未註冊之電影,均恢復保護,我方錄影帶業要求僅一九七五年以後之影片方加以保護。此次談判結論為一九六五年以後發行而未註冊之影片,均加以保護,至於已註冊影片,僅一九七五年以後發行者,方加以保護。

有關「受保護之人」問題:有關「受保護之人」,有否及於第三國問題,各方報導不一致。有謂「受保護之人」,除雙方國民外,限於與我國之間有互惠關係之第三國著作權人,方受保護;有謂「受保護之人」,我方的條件比照日本和韓國。依照日本和韓國的條件,凡非公約國國民之著作,自在非公約國最初發行後三十天內在公約國發行,視為在公約國最初發行,在公約國應保護該非公約國國民之著作。依此情形,我方「受保護之人」,可能及於如日本、韓國、新加坡等非與我國有互惠關係的第三國。以上二種報導,後者報導真實性較高。

以上談判結論,從國際智慧財產權的觀點來看,其中創作主義問題及保護期間問題,是十分合理的,並沒有什麼值得爭議之處。因為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中國人的著作採創作主義,對外國人的著作採註冊主義,本來就不合理、不公平,現在雙方均採創作主義,是可以接受的。另外一般著作著作權保護採終身加五十年,已經是世界各國共同的趨勢,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水準,也確實需要提升。不過,在「十年舊片」問題上,我方承諾一九六五年以後發行之影片要加以保護,已經超越國際標準,未來在法律上是否有執行的可能性,頗值得斟酌,因為這些影片新聞局很多已經發給「局錄公」發行字號,表示「公共所有」,如今還要恢復保護,在執行上有相當困難。另外「受保護之人」到底詳細的範圍如何,目前尚無可靠資料,無法細評。

這次談判,最後還要透過國內著作權法的修正,才會發生效力,預料在著作權法修正之時,立法院還會有相當的爭論,希望屆時立法院應多開公聽會,給與不同立場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以減少自力救濟事件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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