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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權談判專輯(20):中美著作權談判必須堅持文化原則
2014/05/23 12:25:19瀏覽130|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中華日報十四版)

今年五月十日美國眾議院以四二○票對零票授權美國加入已有一百零二年之久的「伯恩公約」,美國參議院將於數日內投票,預料將也會通過這項決定。美國這項舉動,引起許多國家的注意,尤其中美著作權談判在即,美國加入伯恩公約,是否對這次談判有所影響,值得我們注意。

「伯恩公約」原名是「關於文學及美術的著作物保護之公約」,於一八八六年九月九日簽定,一八八七年九月五日正式生效。伯恩公約的參加國,以歐洲文化水準甚高的國家為主,例如西德、法國、英國等。到一九八四年三月為止,伯恩公約的會員國共七十六國。

由於伯恩公約保護的標準很高,而且採取溯及效力,對於開發中國家或文化水準不高的國家,參加了未必有利,所以伯恩公約成立時,美國並未加入。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伯恩公約的參加國一直要拉攏美國參加,美國以伯恩公約條款與自己國內的著作權法有出入為理由,拒絕參加,其實美國不加入伯恩公約,主要還是因為伯恩公約標準太高。為了使美國參加國際著作權組織,在聯合國國際文教處的極力促成之下,另外再成立世界著作權公約(簡稱U.C.C.)。世界著作權公約採取不溯及原則,保護標準較低,比較適合開發中國家參加。世界著作權公約到一九八四年為止,共有七十八個國家參加。

自民國七十二年以來,美國頻頻要求以世界著作權公約為基礎,與我方訂立雙邊協定,但在去年十月份美方送來的草案,則以伯恩公約為標準,引起輿論大嘩,咸認美方草案太苛,對我國未來文化發展將有十分不利的影響。

今年四月二十六日及二十七日的中美貿易諮商,我方代表曾向美方抗議兩點:第一、既然多年來美方要求以世界著作權公約為標準訂定雙邊協定,何以去年提出的草案卻以伯恩公約為標準?第二,美國既然至今不是伯恩公約的締約國,何以用伯恩公約的標準來對待我方?

針對第一點,美方表示,過去要求以世界著作權公約為標準而訂定雙邊協定,是一種錯誤的要求;伯恩公約是世界著作權趨勢所在,所以應以伯恩公約為標準來訂定雙邊協定。針對第二點,美方表示,美國將加入伯恩公約。如今美國眾議院通過加入伯恩公約的議案,美國對於將在六月份要進行的談判,將更振振有辭。

中美談判對政府而言,考慮的著眼點是整體利益。為了避免經貿報復,我方在著作權方面可能會有所退讓。事實上,我們要在文化上踏上國際舞台,要在文化結構上脫胎換骨,翻譯權的開放,是遲早要做的事。不過我們必須有基本認識,那就是著作權的退讓是基於文化轉型的考慮,而不是為了避免經貿報復。我國外滙存底節節上昇,無法由著作權的退讓上得到平衡和解決,經貿問題應以經貿手段解決,不應拿文化當犧牲品。這幾年美新談判,美國要求新加坡修正著作權法充分保護美國人之著作權,美國並以此作為新加坡可以在美國保留優惠關稅(GSP)的交換條件,因此新加坡努力修正著作權法,大部分符合美國的要求,並在去年四月美國和新加坡正式有著作權的互惠關係。結果今年初,亞洲四小龍包含新加坡在內,在美國的優惠關稅都被取消了,為此新加坡李光耀曾痛斥美國背信無義。

中美著作權談判,我方政府已經有了合理的底線,希望政府在面對反覆無常的美國,絕不能因怕貿易報復而超過這個底線。美國是否貿易報復,與著作權並沒有十分必然的關係;新加坡被美國取消優惠關稅,就是一個例子。希望我們不要再蹈新加坡的覆轍。美國今天能夠推翻對我方以世界著作權公約為基礎而訂雙邊協定的承諾,誰能保證明天不會再進一步作更不合理的要求?

「超越底線的談判,就是失敗的談判」,這是六月份我方談判代表最須記住的,擔心經貿報復是不成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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