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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權談判專輯(8):談翻譯的強制授權
2014/05/23 11:29:32瀏覽90|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自立晚報七版)

最近中美著作權談判即將展開,美國以伯恩公約(The Berne Convention)及世界著作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為基礎,擬一個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草案。依這個草案規定,著作人在其著作權保護期間中享有排他的翻譯權。因此,未來我們要翻譯美國人的著作,都要得到美國翻譯權人的同意,否則便是非法的,除非符合一定條件,想要翻譯的人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並提存一筆費用,由主管機關授權申請人翻譯。凡是翻譯別人的著作,經著作權人直接授權的,是「一般授權」;由主管機關授權的,因為無須著作權人同意,所以叫「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e)

在這個協定草案中,強制授權條款規定得十分詳細,其中有幾個重點:

一、強制授權制度僅在自協定生效後十年間有效,逾此期間,就不能再利用這種制度,完全必須仰賴直接授權。

二、美方著作自最初發行之日起滿三年以上,在我方地區還沒有中文翻譯物,或雖有但已經絕版,我方申請人才能申請強制授權,發行中文翻譯物。而且從申請到主管機關核准,一定要有半年以上期間,如果這半年期間美方有授權他人發行翻譯物,主管機關就不能再核准強制授權。

三、強制授權的申請人,在向主管機關申請時,必須證明已經向權利人要求翻譯而被拒絕,或經相當努力而不能發現權利人。

四、申請強制授權之人,必須向主管機關證明自己的申請是為了教學、研究、調查目的,這些目的以外的用途,不能申請強制授權。因此,出版社要出版翻譯小說是不能申請強制授權的。

五、依強制授權程序而發行的翻譯物,僅在我方地區可以銷售,不能銷售至其他國家。翻譯物上也應該加以註明,僅在我方領域內可以銷售。

六、主管機關核准強制授權後,如果原著作權人又授權他人發行翻譯物,主管機關的強制授權就失去效力。不過得強制授權之人,如有庫存可以繼續銷售,直到售完為止。

由以上協定草案的內容看來,未來我們要翻譯美國人的文章或書籍,很難透過強制授權制度,要翻譯美國人文章或書籍,恐怕主要還是要靠權利人的直接授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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