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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權談判專輯(5):翻譯權不同於翻譯著作權
2014/05/23 11:11:06瀏覽2409|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自立晚報七版)

   「翻譯權」與「翻譯著作」是不同的,却有不少人弄不清楚。

「翻譯權」,又稱「翻譯同意權」,是一種權利,如果張三寫了A小說,張三就A小說有著作權。著作權包含許多權利,例如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出租權、改作權、翻譯權等等。李四要出版張三的小說,須得到張三的授權,因為張三有「重製權」;李四要將張三的小說改編成劇本,須得張三的同意,因為張三有「改作權」。同理,李四要將張三的中文小說翻成英文或日文,也須得到張三的授權,因為張三有「翻譯權」。所以翻譯權是著作權所包含眾多權利之一種。

在現行著作權法上,中國人的著作,著作權人擁有翻譯權,外國人的著作,著作權人原則上沒有翻譯權。所以到目前為止,翻譯外國人的著作,還是合法的。不過,如果所翻譯的原書作者是美國、英國或西班牙人,或作者雖不是上述三國國民,但該原書首次是在中華民國發行的,須注意下列幾點:

一、原書必須不是以樂譜、圖形為主的專創性音樂、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或美術專集。因為這些書籍文字不多,翻譯而轉載樂譜、圖形形同翻印,而翻印這些外國人的著作,原則上是非法的。

二、除非得到原書著作權人同意,否則不能原文與譯文並列(例如中英對照)。

三、原書中的圖片及照片如果不多,而且為闡述原著所必須的,可以轉載在翻譯書中,但圖片及照片中的文字說明,也應該翻譯。

至於翻譯著作,是著作權法眾多的著作的一種。前述張三所寫A書,李四得張三同意,將A書(中文)翻譯成B書(英文)。A書是原著作,B書則是翻譯著作。在現行著作權法上,翻譯著作有兩種,一種是文字著述之翻譯,一種是語言著述之翻譯。上述李四將A書翻譯成B書,B書是文字著述之翻譯。如果王五的英文演講,趙六當場翻譯成國語,趙六的翻譯著作是語言著述之翻譯。

翻譯著作與原著作在權利上有許多不同。原著作的著作權保護期間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是終身加三十年(翻譯權之保護期間亦同)。翻譯著作的保護期間則只有三十年。又原著作是第一次著作,翻譯著作是第二次著作。第二次著作的權利不妨礙第一次著作之權利。例如甲創作一中文小說A,乙得甲同意,將A小說翻成日文B,甲乙均為中國人,丙想將該B書再翻成中文或英文,須得甲乙的雙重同意才可以。所以開放美國人翻譯權後,國內出版商想從美國人著作的日文版翻成中文,雖然不必得到日本人同意,但仍須得到該原作者之美國人的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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