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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31):海基會認證大陸文書問題
2014/03/24 20:05:00瀏覽229|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一年一月六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最近法院有不少涉及大陸作者告台灣業者侵害著作權的案件,但大都卡在契約書或委任書未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上,因而無法進行。

所以會發生這樣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民國八十年五月六日,最高法院八十年台上字第九三三號判決認定經大陸公證處公證的公證書,是中共政權所屬公證機關所出具,該公證書如果沒有經海峽交流基金會的認證,不得推定其為真正。因此大陸作者委託台灣律師打官司,大陸作者與台灣業者訂立的授權契約以及委託律師的委託書,如果沒有經大陸公證單位公證,以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在法院不能推定該委託書或契約書是真正的。

最高法院所以會有如此的判決,可能是受到現正在立法院審議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草案的影響,該草案第五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目前該條例草案雖然還沒有通過,但鑒於海峽兩岸統治權各不相及,大陸公證處的公證印章及公證人簽名也可能被偽造,所以必須要有一套驗證手續。目前我國唯一的驗證單位是海峽交流基金會。

自從最高法院八十年台上字第九三三號判決以後,我國各機關辦理大陸事務的見解即受影響。例如民國八十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北律師公會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有一項座談會,台北地方法院即提案要求,訴訟代理人對於中共政權所屬公證機關出具之公證書,須先經認證後才能向法院提出。於海基會未在大陸地區設置認證機構前,宜先由第三國認證並經我國駐外使節或代辦機構加以認證後向法院提出。

另外,內政部為配合政府現階段的大陸政策,並參酌最高法院八十年台上字第九三三號判決意旨,也決定自民國八十年十月一日起,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的案件,凡大陸地區人民檢具之文書,都須經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的驗證。

據說上海有六個公證處,去年八月我在上海,曾經透過熟人要求參觀公證處,結果被以「外人不能參觀」為理由而拒絕。後來一位北京的教授告訴我,他們怕被我發現公證處太差勁,所以乾脆拒絕了。我所以想參觀公證處,是因為大陸作者告訴我,在上海公證處公證,只要有送東西,人不必去也可以過關;如果不送東西,縱然排隊排了三天三夜,也拿不到公證書,因而引起我的好奇,可惜沒機會看到公證處的作業情況,無法印證是否事實。

海基會的人員也告訴我,中共基於政治的原因抵制海基會,中共中央曾發函要求各地方公證處,不要受理海基會的驗證函件,所以海基會七、八百封的驗證函,只有三、四十封有回音,這三、四十封回函大部分可能是當事人對公證處請託的結果。

有關大陸授權台灣著作權文書的公證與驗證問題,已經是此地出版社的頭痛問題。我曾與大陸版權界人士、國家版權局、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交換意見。我告訴他們,抵制海基會的結果,在大陸拿授權的台灣業者在台灣法院得不到保障,只會減低台灣業者在大陸花錢拿授權的意願,大陸將會損失鉅額的外匯。他們有人建議,授權契約部分,可由國家版權局或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的證明來代替公證處的公證。可是又有人私下說,國家版權局與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也不比公證處好多少,反正有權力的地方就會作怪。

在現階段,海基會的驗證手續是必要的,中共抵制海基會,是太泛政治化了,這對兩岸出版品的權利交流是一個障礙。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112~123,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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