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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30):政治的辯論有無著作權?
2014/03/24 19:58:59瀏覽374|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自立晚報十八版)

最近在民進黨競選國代的候選人政見發表會場所,往往可以發現很多政治辯論的錄影帶。其中有一支是獨獨影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所製作,名叫:「陳水扁V.S 郁慕明統獨大車拚」的錄影帶,它是陳水扁、郁慕明、連福隆、傅崑成有關統獨辯論的錄影帶。一位民進黨的律師告訴我,郁慕明委員想追究獨獨影視公司,究竟獨獨影視公司是否侵害著作權?前幾年,謝長廷與趙少康在台大有一場台灣前途的辯論,有人把它製作成錄音帶,趙少康也認為「民進黨」不尊重智慧財產權。究竟政治的辯論一般人能否自由利用?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有關「著作權限制」規定得十分簡單,依現行著作權第十八條規定:「演講、演奏、演藝或舞蹈,非經著作權人或著作有關之權利人同意,他人不得筆錄、錄音、錄影或攝影。但新聞報導或專供自己使用者,不在此限。」現行著作權法對於演講(包含辯論),僅在新聞報導或專供自己使用,可以錄音和錄影,如果供他人使用或影視公司為販賣用,不能就他人的演講加以錄音或錄影。現行著作權法有關「著作權限制」(Limitations on Copyright)的規定,顯然不夠。

有關政治上的演說(Political speeches),在外國的著作權法立法上,一般多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主張著作權。伯恩公約一九七一年巴黎修正條款第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政治上之演說及裁判程序上之陳述,得由同盟國以法令排除依前條全部或一部之保護。」這個規定影響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立法。例如義大利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共集會或其他公開場合發表之政治或行政事務演講,得自由重製於雜誌、新聞紙與播送節目,但須註明出處,包括著作權人姓名、發表日期與地點」。德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人得為下列各項行為:一、將有關報紙、雜誌或其他滿足每日興趣之新聞刊物上的時事問題,且係在公開集會或無線電廣播上的演說,加以複製、頒布及公開再現者。」日本著作權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公開為政治上之演說或陳述及裁判程序上之公開陳述,除編輯同一著作人之著作物者外,不問以任何方法,得加以利用。」政治上的公開演說,性質上應向公眾廣為傳達,基於資訊自由的理論,一般人得自由加以利用。因此,我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六十二條規定:「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同一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或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上述「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最顯著的例子是選舉時的政見發表或佈道大會的佈道演說。政治上的公開辯論是否包含於「公開演說」的範圍?是一個法律邊緣的問題。日本著作權法的「公開為政治上之演說或陳述」,是指意圖影響政治的方向而表明自己的意見的任何演說或陳述。例如政見發表會、政黨演說會,甚至有關政治議題的校園討論會(teach in),都包含在內。我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六十二條的「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從立法目的上看,應解釋為包含政治辯論比較合理。

「陳水扁V.S 郁慕明統獨大車拚」錄影帶,是陳水扁、郁慕明、連福隆、傅崑成等人主講,再由觀眾詢問問題,基本上是在闡揚自己的政治理念,從社會公益目的來看,這種錄影帶能夠將各種不同的政治和見解,透過陳述、詢問和補充說明,而使一般人對統獨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應該廣為一般人所周知,一般人能自由利用,較為適宜。

如果現在郁慕明委員要告獨獨公司,有可能獨獨公司會敗訴,不過如果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立法通過,就不一定了。目前社會政治意見日趨兩極化,所以很需要有政治辯論的錄音帶和錄影帶流傳,透過辯論,使民眾對政治意見有更深入的思考。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117~119,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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