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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29):中共何以挨三○一報復
2014/03/24 19:55:04瀏覽108|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中共最近被美國列入特別三一的報復名單,這個問題現在還沒有解決,中共與美國還繼續在談判中,可能要持續到明年二月,才會有進一步的結果。由於貿易報復影響層面十分廣泛,不僅影響中共的經濟和對美外交關係,更影響台商在大陸的投資。

中共何以被美國列入特別三○一的報復名單?中共著作權法令不夠周全,是一個相當大的因素。從去年我參加三次對美的著作權談判的經驗上看,中共的著作權保護至少有下列諸點美國一定無法容忍:

一、刑事責任問題:依據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施行的中共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及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施行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侵害他人著作權,只有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而沒有刑事責任。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美國對我國刑事責任的規定,都還不滿意,認為法定刑過輕。中共著作權法令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規定,美國當然無法容忍。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對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都有刑事責任規定,只是刑度高低不同而已。

二、著作權轉讓問題:依中共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僅可許可使用,並無轉讓規定。另依中共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籍的軟件著作權人將其在中國境內開發的軟件的權利向外國人許可或轉讓時,應當報請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備案。世界各先進國家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大都可以轉讓,即使是典型的「作者權」(author’s right)的國家如德國和法國,經濟利用權也是可以部分轉讓的。美國是典型的「版權法」(copyright)的國家,基本上將著作權當作一種商品,可以自由流通買賣,因此中共著作權法令將著作視為「國寶」般的管制流通,美國當然無法容忍。

三、翻譯權問題:自從民國七十四年以來,美國就頻頻要求台灣著作權談判,談判的內容最主要還是在「翻譯權」。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四日,我國與美國訂定著作權保護協定,承諾新著作權法修正通過後,將保護美國人的翻譯權。一九七九年五月十四日,中共與美國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貿易聯繫協定」,這個協定在一九八○年二月一日生效。依該協定第六條規定,中共應保護美國人之著作權,然而迄今中共仍無意保護美國人的翻譯權,美國當然無法容忍。

四、著作鄰接權問題:美國是相當反對著作鄰接權制度的,尤其是美國的唱片界在美國的遊說團體中極有勢力,美國曾試圖影響GATT的著作權草案對唱片的保護採著作權保護制度,而不採鄰接權保護制度。去年我國與美國談判,美國也極力反對我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對唱片的保護採鄰接權制度。因為鄰接權保護的標準和程度都比較低。中共一九九○年九月七日的著作權法第四章也有鄰接權制度,錄音、錄像都用鄰接權加以保護,美國對這點也難以容忍。

五、計算機軟件的保護問題:依中共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施行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三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共僅保護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以後發表的軟件,而且計算機軟件必須向主管機關登記才能請求行政救濟及司法處理。在此規定下,美國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以前已經發表的計算機軟件都不受保護,而且美國加入伯恩公約後漸漸揚棄的註冊訴訟制度,在中共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上又出現,美國也無法容忍。

保護著作權必須要有誠意,否則不僅美國會報復,台灣也會抵制。出版界請願要在兩岸關係條例上規定台灣翻版大陸作品免除刑事責任,就是例子。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113~115,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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