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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26):清秀佳人的著作權問題
2014/03/24 18:33:50瀏覽259|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自從今年六月台視午夜場推出「清秀佳人」劇集後,引起轟動,坊間有關「清秀佳人」的書籍,也大量出版。

「清秀佳人」系列作品是加拿大女作家露西.M.蒙哥馬利(Lucy Maud Montgomery)所作,其中最著名的是「綠色屋頂之家的安妮」(Anne of Green Gables),在一九○八年發行。作者露西.M.蒙哥馬利在一九四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死亡。今年台北某A出版社透過專做著作權代理的大蘋果公司取得「綠色屋頂之家的安妮」一書在台灣的獨家翻譯發行權,要求國內出版社不能再翻譯發行該書,並且發函重要經銷點不能銷售其他版本的書,否則將觸犯法律。由於這一本書在坊間有很多版本,A出版社的行為引起另外一家翻譯出版該書的B出版社的不滿。B出版社跑來找我,我由B出版社提供的各項文件證據,發現「綠色屋頂之家的安妮」一書已經公共所有,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理由如左:

一、依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一九六五年以前已發行迄今未在內政部註冊之著作,為無著作權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綠色屋頂之家的安妮」一書於一九○八年已發行,依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八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內著會發字第八○○○一九五號所示,該書迄今未向內政部註冊,依法為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

二、依著作權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著作權之保護期間為終身加死亡後三十年。「綠色屋頂之家的安妮」一書作者於一九四二年死亡,該書保護期間於一九七二年已屆滿,該書依我國著作權法已為公共所有,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

三、依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著作權註冊:一、於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者;二、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上述所謂「於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是指該著作於世界各地均尚未發行,而第一次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者而言(內政部76.5.16.(75)內著字第四二一五二六號函)。「綠色屋頂之家的安妮」一書未在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又其作者為加拿大人,加拿大與我國無互惠保護關係。因此該書依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受我國保護。

四、依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外國人著作採註冊主義,須經註冊才受保護。該書作者為外國人(加拿大人),其著作未在我國內政部註冊,依法不受保護。

「綠色屋頂之家的安妮」一書的著作權問題,引起輿論界的廣泛爭論,據代理該書的大蘋果公司說,該書作者本身從未擁有著作權,該書的著作權人在西元一九八七年在美國重新登記著作權,有效期得至二○一三年為止。其間並且可以在一九九二年重新登記一次,著作權的有效期間可以延長至二○二○年為止,才會成為公共所有。

大蘋果公司的說法,在美國著作權法第三章也許有依據,不過問題是這本書在台灣翻譯出版,須依我國法律處理,這是全世界都無爭議的法理。伯恩公約第五條、世界著作權公約第二條及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第九條、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四條都採取「內國國民待遇原則」,因此,有關「綠色屋頂之家的安妮」一書在台灣翻譯出版,並不適用美國或加拿大的法律,而應適用我國的著作權法。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該書已經公共所有,縱然新著作權法修正通過,也不可能再擁有著作權。

大蘋果公司實在不該拿在我國已經公共所有,將來也不可能擁有著作權的書,在台灣販賣權利。已經公共所有的書,個人再加以獨占,是不利於文化發展的。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101~103,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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