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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24):談出版界的請願
2014/03/24 18:23:00瀏覽111|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年十一月四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最近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及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聯名向立法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請願,請願的內容是:請求於立法院審議中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增列第三項:「第一項之著作在台灣地區受侵害者,不得提出刑事告訴或自訴。」該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著作,是指大陸地區出版品、廣告、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戲劇、舞蹈及音樂創作等。

該請願之理由有三:

一、解嚴前兩岸人民基於政治上之原因並無互相往來,惟因文化之需要,彼此人民互相翻印對方著作,無法取得權利人之授權。故斯時兩岸人民相互侵害彼此權利,實為常事。近年來,雖然政府開放大陸探親及觀光,台灣已有許多業者赴大陸取得大陸作品之授權,惟因彼此法制不同及政府治權不及於大陸,時常發生多種授權及權利人認定歧異而產生之糾紛。

二、依現行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又已在立法院審議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台灣地區人民侵害大陸地區作品,動輒坐牢,在刑事壓力下,每件和解賠償往往高達數十萬元或甚至上百萬元。反之,大陸地區侵害台灣地區人民之著作,依其著作權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無需負擔任何刑事責任,至多僅賠償版稅而已。以大陸書籍價格之低廉,版稅以人民幣計算,不過戔戔之數。兩岸法制保護之程度,形成極度不對等、不公平之現象。

三、本會經多次開會研商,徵詢業者意見,咸認為使兩岸保護公平合理起見,有必要在立法院審議中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草案增列限制大陸作品之刑事訴訟權之規定,避免對大陸地區人民保護過度,並間接促使大陸法律對台灣人民著作之保護,增加刑事責任之規定。

今年八月我去大陸,大陸方面曾要拿幾十個案件給我處理,叫我告台灣的出版社,我沒受理。回來之後,受理了幾件大陸委託其他律師告台灣業者的協調案件,發現大陸方面確實都開價太高。例如大陸有一位呂姓作者,出版一本日語構詞的書,全書一七四頁,在大陸定價為人民幣一.四元,這本書被一位台灣業者翻印了一千本。這位業者翻印後在今年與作者聯繫上了,主動要付版稅給作者,作者卻如獲至寶地委託台灣一位周姓律師要求賠償美金二萬元,否則提起刑事訴訟,其後經討價還價,結果以美金一萬元和解了事。這個案子如果主客顛倒,翻版的是大陸業者,作者是台灣作家,那麼台灣的作家最多只能向大陸業者要求一四○元人民幣(以百分之十版稅計算)的版稅賠償。一四○元人民幣,只有七○○元的新台幣,一萬美金卻是二十六萬五千元的新台幣,相差三七八倍,未來新著作權法通過,刑度再加重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岸的賠償差距可能達到三七八○倍。因為在刑事壓力下,業者不願坐牢,只好任人予取予求。大陸著作權法沒有刑事責任規定,台灣著作權法有刑事責任規定,兩岸保護就會有極度不對等的現象發生。

面對當事人交給我一封封的律師函,大陸方面湧來一波波的取締行動,令人驚心動魄。國內大出版社、黨營事業、各大報社等,在過去都曾出過大陸出版品而未取得授權,如果那個律師受大陸方面委託,在書店或圖書館找到書,一連貫株連下去,恐怕全台灣文化事業會雞飛狗跳!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
93~95,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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