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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19):談內政部著作權局的成立
2014/03/24 18:01:48瀏覽176|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年九月二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最近報載內政部將修改組織條例,擴大組織編制,成立著作權局。內政部成立著作權局是有必要的。在去年的內政部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一項)。」「內政部設著作權局,執行著作權行政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第二項)。」草案送到行政院,有人認為在著作權法上規定行政組織編制不適當,應在內政部組織法上規定著作權局,而不是在著作權法上規定著作權局,於是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上有關著作權局的規定,被行政院刪除。今年修改內政部組織法,於是特別在組織法草案訂有著作權局編制,以取代目前的著作權委員會。其實在著作權法上規定著作權局,並沒有什麼不可以,專利法第十條也明定經濟部設立專利局。今年五月二日立法院第八十七會期內政、教育、司法委員會審查「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二次聯席會議,舉辦學者專家公聽會,我主張應恢復著作權修正草案第二條內政部應設著作權局的規定。理由主要有下列三點:

一、現行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對著作權法全面修正,將來各種著作強制授權、法定授權、著作權註冊、著作權談判、爭議調解、法令宣導、對著作權團體之監督輔導等有關著作權行政業務,十分繁雜、龐大,非成立著作權局不足以服務業者及有效執行著作權法。

二、台灣地狹人稠,人口密度高居世界之冠,又缺乏礦產資源。發展農業條件不如地廣人稀之南美、非洲;發展人力密集之工業,條件不如勞力低廉之中共。台灣未來將如日本一樣,得輸出而賴以生存者,只有人民的心智和技術而已,所以發展智慧財產為現今政府必須全力重視的方向。因此,成立著作權局,除有文化意義外,還有經濟意義。

三、中共著作權行政機構為國家版權局,相當於我國行政院新聞局的地位。為因應未來兩岸文化、著作權交流,我國實在應該成立著作權局。

中共國家版權局在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成立。依中共國家版權局對外發布的簡介,國家版權局是中共國務院的直屬機構,層級相當高,與我國直接隸屬於行政院的新聞局相當。國家版權局的主要工作是:

一、起草著作權法律及有關法令規章。

二、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著作權法律及有關法令和規章,指導和監督上述法規的實施。

三、批准強制使用作品,發放翻印和翻譯使用作品的強制許可證。

四、為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提供法律諮詢。

五、對著作權保護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組織著作權情報交流。

六、代表國家處理涉外著作權聯繫,包括談判簽定雙邊或多邊著作權協定,參加國際著作權會議,審批與國外簽定的著作權合同。

七、負責指導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八、負責指導全國的著作權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中共國家版權局及各省版權處,都沒有著作權登記制度,將來也不太可能會有。中共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完全沒有著作權登記的規定。最近我詢問大陸著作權法學者,何以不採著作權任意登記制度?答案是在制定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的時候,他們學者十分堅持不能有著作權登記制度,他們擔心如果採登記任意制,法院將會依賴行政機關的著作權登記,使所有的著作權訴訟事件,變成非有著作權執照不可,無形之中,破壞著作權的無形式主義(創作主義)制度。中共國家版權局目前最忙碌的是「法令宣導」。「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希望我國未來的內政部著作權局,應多在法令研究及宣導上下功夫,不要將大部分精力放在不太重要的著作權登記上。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73~75,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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