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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13):錄影帶出租業要出走
2014/03/24 17:30:02瀏覽218|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年七月八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近年來常聽說大企業動不動抱怨台灣投資環境太惡劣,要將資金撤往海外投資。最近有一、兩家錄影帶出租業者,問我在台灣發行的日片、國片、港劇、西片,能否流到日本、美國、加拿大出租?他們說台灣經營出租店太辛苦了,所以不得不要出走海外,到有華人的地方開錄影帶出租店。

錄影帶出租店也要出走,這是一個很新鮮、也很令人深思的問題。不過在台灣發行的帶子,能否拿到日本、加拿大或美國出租?這牽涉到著作權的國際保護問題,倒不十分單純。

先談在台灣買的帶子,能不能拿到日本出租店出租?這須分項來談:

日片:日本著作權法第一一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在國內頒布為目的而輸入如在國內作成得構成侵害著作人格權、著作權、出版權或著作鄰接權行為之物者」,為侵害著作人格權、著作權、出版權或著作鄰接權之行為。日本與台灣沒有著作權的互惠關係,在台灣拷貝日本片,原則上是合法的,除非該日本片首次在台灣發行。因此目前在出租店的日本片,大抵不是得日本著作權人授權的版權帶,這些帶子在台灣是合法的,在日本卻是非法的。從台灣帶去日本出租,依日本著作權法第一一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萬日元以下罰金(第一一九條)。

國片:在台灣合法購買的國內錄影帶,能否在日本出租?這牽涉到一個基本的問題:國片是否受日本的保護?依日本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受日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有三:⑴日本國民之著作;⑵最初在日本國內發行之著作;⑶依條約日本負有保護義務之著作。上述「最初在日本國內發行之著作」,包括最初在台灣或其他地區發行後三十日內在日本發行之著作。國片如果符合在台灣或其他地區發行後三十日內在日本發行,就受日本著作權法保護。相反的,如果不符合這項首次發行的要件,就不受保護,因為台灣與日本間沒有條約的互惠關係。不過依日本著作權法,「發行」的要件,頗為嚴格,限於著作物依其性質能滿足公眾要求之相當程度數量之複製物,由權利人加以作成及頒布,所以國片符合在日本首次發行要件的極少。沒有在日本首次發行的國片,在日本出租店可以自由出租,不違反日本著作權法。至於在日本首次發行的國片,從台灣帶去版權帶,在日本是不能自由出租的,其理由在西片部分會詳細談到。

西片:日本加入伯恩公約及世界著作權公約,所以像美國、法國、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都和日本有著作權的互惠關係。在台灣取得西片(如美國片)的版權帶,能不能在日本出租店出租?日本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專有將電影著作的複製物加以頒布的權利。所謂「頒布」,是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物之複製物,對公眾轉讓或出借,並包括電影著作之複製物,以使電影著作向公眾提示為目的,而將該著作之複製物,予以轉讓或出借(日本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款)。日本著作權法不像美國、南韓及我國著作權法,有「第一次銷售原則」的規定,所以受保護的電影(包含錄影帶),沒有著作人的授權,都不能自由出租。因此從台灣取得合法西片的版權帶,不能帶去日本的錄影帶出租店出租的。如果有違反,還是依日本著作權法第一一九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萬日元以下罰金。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51~53,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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