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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12):倒楣的出版社
2014/03/24 17:25:32瀏覽621|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最近出版界發生了兩個案例,這兩個案例各有一家出版社自認為自己非常倒楣。

第一個案例是名作家玄小佛寫了兩本小說-「等你千萬年」、「一溪流水」,交給台北萬盛出版公司出版,該書著作權也同時賣斷給萬盛出版公司的發行人項幗英女士。另外玄小佛又寫了兩本小說-「又見夕陽紅」及「太陽雨」,授權給台中晨星出版社出版。後來萬盛出版公司發現「又見夕陽紅」與「太陽雨」內容情節與其所出版「等你千萬年」、「一溪流水」十分類似,乃委託律師發函晨星出版社不要再發售,並登報道歉。晨星出版社認為情節是否類似,是見仁見智的,他得到作者合法授權,萬盛公司發行人項幗英女士要告也要告作者,不應告無辜的出版社,因此和解不成。項幗英女士於是在台中地檢署告晨星出版社發行人違反著作權法。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晨星出版社出版「又見夕陽紅」、「太陽雨」二書與「等你千萬年」、「一溪流水」二書類似,於是將晨星出版社發行人提起公訴,這個案子後來因和解而撤回告訴,不過晨星出版社卻直呼倒楣。

這個案子因為在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後,我曾受委託協調和解,所以這四本小說從頭到尾我都看過。「又見夕陽紅」很明顯是抄襲「等你千萬年」,至於「太陽雨」與「一溪流水」情節類似,是否侵害著作權,比較可能見仁見智。有經驗的出版社,碰到這種情形,大都會主動審查雙方書籍內容是否真的雷同,有侵害著作權的可能,就不要繼續銷售,甚至收回市面上的書籍,這樣就可以免去刑事責任,因為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限於故意,沒有故意,最多只負民事責任。如果出版社被判定有過失須負民事責任,則出版社賠多少,都可以向作者求償,出版社並沒有損失。出版社出版與他人非常類似的書,受到通知而又繼續販賣,就可能有刑事責任,而不能將所有責任都推給作者了。一個再怎麼正派的出版社,他出版書籍總有一部分可能出問題。出版與他人內容類似的書籍,如果不是蓄意,實在十分常見,並不可恥,問題在如何善後處理而已。

另一案例是作家顧肇森在民國七十四年將短篇小說集「貓臉的歲月」的出版權全部賣斷給九歌出版社。今年二月「貓臉的歲月」中有一篇短篇小說「張偉」被收編在尚書文化公司「紫水晶」小說集上。於是顧肇森向尚書文化公司抗議,最後尚書文化公司共花了十萬元刊登三則道歉啓事,並另外賠償十萬元,此十萬元除扣除律師費外,其餘顧肇森全部捐給母校東海生物系。

這件事本來這樣就了結了,但是因為道歉啓事上只提顧肇森,沒有提到九歌出版社,引起九歌出版社的不滿。九歌出版社認為既然出版權全部賣斷給九歌出版社,轉載文章應該得到九歌的同意,而不是顧肇森的同意,因此希望尚書文化公司再登報向九歌道歉。尚書文化公司認為自己實在倒楣透了,只有轉載一篇短篇小說,竟然弄到花了錢事情還無法了結。

A出版社轉載B出版社小說集中的小說究竟要得到作者間的同意抑或B出版社的同意?這要看B出版社和作者的契約才能決定。像上述尚書文化公司已經轉載他人的短篇小說,不管顧肇森有沒有將出版權賣斷給九歌公司,九歌都是有權利告尚書公司的。因為如果顧肇森將出版權賣斷給九歌,則九歌可以出版的重製權人來提告訴。如果出版權沒有賣斷,顧肇森與九歌只是抽版稅的出版權授與契約,在實務上九歌可以著作有關權利人的身分來提告訴。所以尚書公司在善後處理上。實在應該事先通知九歌,了解九歌與顧肇森的權利關係,以免有後遺症。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47~49,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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