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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8):新聞記者可以自由使用哪些資料?
2014/03/24 15:15:32瀏覽320|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年五月十三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新聞記者寫稿原則上要有憑有據,不能憑空社撰,所以須使用很多別人的資料。電視記者和廣播記者除了自己廣播發音之外,又往往要錄音、錄影,使用別人的資料更多。記者究竟可以自由使用那些資料,而不致侵害著作權?

現行著作權法對記者自由利用他人著作規定得很少,主要是著作權法第十八條:「演講、演奏、演藝或舞蹈,非經著作權人或著作有關之權利人同意,他人不得筆錄、錄音、錄影或攝影。但新聞報導或專供自己使用者,不在此限。」這條規定記者自由利用他人著作的範圍,十分有限。

在已送行政院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這方面規定得比較多。記者可以自由使用的資料,大致有下列規定:

一、草案第九條規定:「左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憲法、法令或公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運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國父或歷任國家元首之肖像。」依此規定,記者可以自由使用判決書、起訴書、處分書的文字而加以報導。

二、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依此規定,電視記者為採訪國家歌劇院的舞蹈表演,可以對該舞蹈加以錄影,並且在電視新聞中播出;報社記者採訪某畫展,為使讀者瞭解展出內容,可以將展出現場的美術著作加以攝影,並刊載於報紙上。不過無論刊載或播出,都必須在「報導必要範圍內」,如果將舞蹈表演或音樂會全程錄影、全程播出,就不屬於「報導必要範圍」。

三、草案第五十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表之著作,得由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公開播送。」上述「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表之著作」,例如以政府名義發表的白皮書、調查統計資料、報告書等,這些資料媒體可以全部或一部加以轉載或播送。因此,如行政院公布二二八調查報告,媒體可以全部轉載或播送,但學者或民間團體的二二八調查報告,原則上媒體全部轉載,須得著作人的同意。

四、草案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表之著作。」此處為報導、評論等目的,可以「引用」他人著作,「引用」和前述的「轉載」是不相同的。「轉載」以他人著作為主體,「引用」以自己著作為主體,他人著作只是供自己著作的「參證注釋」而已。此外,「轉載」沒有數量的限制,「引用」在程度上則須限於「必要」、「最少」。

五、草案第六十二條規定:「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同一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或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此處「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陳述」,例如選舉時之政見發表或佈道大會中的佈道演說;「裁判程序之公開陳述」,例如自訴人、被告、證人、鑑定人之陳述;「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例如民意代表之質詢或學者、專家聽證的證詞等。上述情形,新聞媒體都可以加以利用報導,沒有數量限制,但不可以編輯同一人的專輯。

未來新聞記者採訪新聞,也應重視並遵守著作權的遊戲規則。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31~33,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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