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著作權法漫談(4):錄影帶業面臨衝擊
2014/03/24 14:45:09瀏覽272|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最近行政院新聞局正在起草「錄影法」。在錄影法草案第一次諮詢會議,新聞局官員對與會的諮詢委員做背景說明時,就開宗明義的談到錄影帶業最大的問題是盜錄及產銷結構不健全。

盜錄(包含翻拷)和產銷結構不健全有很密切的關係。在所有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中,錄影帶是盜版最嚴重的著作。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民國七十九年一月到十二月警察查扣各種盜版著作中,錄影帶的盜錄都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其中六月份達百分之九十六,九月份達百分之九十五,可見影帶盜錄的嚴重性。

影帶盜錄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英國的盜版錄影節目帶曾占市場的百分之七十。去年五月底在華府的著作權談判,美方特別安排一個我方談判人員與美方業者溝通的早餐會,美方業者抨擊我方盜錄影帶占市場的百分之七十。事實上,在目前台灣業界,盜錄和翻拷(B拷)是有區別的。盜錄是指沒有簽約而盜版院線片,翻拷是指出租店與A拷商有簽約而私下翻拷版權帶(俗稱「生小孩」)。目前出租店的不法影帶,主要還是翻拷的占大部分,而出租店私下翻拷又與錄影帶業上下游不正常的產銷結構有關(詳見拙文:錄影帶業的明天,七十九年九月十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錄影帶業上下游不正常的產銷結構,主要在於A拷商出售錄影帶往往有「搭受」(tie-in sale)的行為。出租店只須院線片,A拷商則要求出租店不能只買院線片,必須另外購買其他影片,否則不願出售院線片。結果出租店所買得到的影帶,多數不是自己所喜歡的影帶。而自己所喜歡的影帶,因為顧客需求過多,往往套數不足,造成出租店翻拷的動機。另外A拷商也多默許出租店翻拷,等到第二年要簽約時才採取法律行動,對上年度的翻拷行為提出告訴,以便能迫使出租店要求和解而簽第二年度的搭售契約。

目前公平交易法已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將在明年二月四日正式實施。「搭售」行為是否為公平交易法所禁止,條文不是規定得很明確。不過依照行政院研考會委託李文福、賴源河教授主持的「公平交易法制之建立及其經濟分析」研究報告中,認為「搭售」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六款的行為,有妨害公平競爭之虞,不得為之。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其行為而不停止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來錄影帶上游的搭售行為,恐怕必須改變。

另外,依已在立法院審議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著作權法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者,只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三十八條)。草案較現行法重得多了,這對盜錄者也有相當的嚇阻作用。

盜錄和產銷結構不健全,是錄影帶業的兩大毒瘤。公平交易法將在明年二月實施,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也有可能在明年通過。在未來的一年內,錄影帶的上下游,實在應該好好檢討,謀求對策。過去的產銷結構顯然不能再因循下去,應該加以改變。一個令人期待的理想是:電影界努力去拍好片,A拷商努力去做行銷和取締工作。A拷商不能搭售,出租店不能盜版和翻拷。在出租店出租的價格每支不同,好片價格高,濫片價格低。好片每個出租店可吃進幾十套,甚至上百套,濫片出租店有權利拒絕。這樣一來,電影好片投資,不怕沒有回收。爛片將無人問津。人人能夠在法律的光明大道上坦然競爭,使這個行業變成一個光明亮麗的行業。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15~17,著者自版,19934月。)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2010hsiao&aid=11954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