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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2):中華民國國境的範圍
2014/03/24 14:26:39瀏覽135|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年三月四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去年十月七日,民進黨宣示一○○七號決議文,宣示我國事實主權僅及於台灣,而不及於大陸及外蒙古,結果引起執政黨強烈的指責。按照執政黨的說法,中華民國的主權及於大陸、外蒙古及釣魚台,雖然我們要到大陸及蒙古必先「出境」,「聖火船」要在釣魚台繞一周,外交部要事先照會日本,中華民國的軍艦護送聖火船也必須停在釣魚台的十二海哩之外。

中華民國的領土有多大?在政治上也許可以有彈性的說法,在著作權上卻不能含混其辭。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著作權註冊:一、於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者。二、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同等權利者。」依上述規定,與我國無互惠關係國家的國民,如「於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其著作,該著作也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然而什麼是「於中華民國境內」?一個日本人在大陸各地旅遊,寫一本「神秘大陸之旅」,在大陸首次發行,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一個蘇俄人訪問外蒙古,在外蒙古某報紙發表文章,該文章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於中華民國境內」,是否包含大陸、外蒙古,甚至釣魚台在內?我國實務上,無論是內政部或法院,雖然還沒有這樣的具體個案,但這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

依中共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去年九月一日在北京舉辦的「海峽兩岸出版交流研討會」上,一位台灣出版社發行人就曾經提出問題:外國人在台灣首次發行的著作,大陸著作權法是否保護?結果中共方面支支吾吾,沒人答得出來。事後我私下問一位中共著作權法學者,他說應該不保護。我又問:您們不是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嗎?他馬上改口說,這個問題需要研究。

任何小問題都無法自外於大環境、大體制。懦弱的外交,深深地影響著中美著作權談判的結果;黑社會、地下經濟與社會混亂的價值觀,使台灣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永遠無法脫胎換骨。同樣的,國家認同、領土範圍也影響到著作權法的適用。法律人對於法律的適用,關切的不是執政者的政治主張,而是在現存法律體系邏輯的推演,應該是怎樣的結果。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的「中華民國境內」,是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的「國境」,抑或憲法第四條的「中華民國領土」?在目前的三不政策下,要到大陸或外蒙古,是要「出境」的。然而依官方的說法,大陸和外蒙古,都是「中華民國領土」。雖然有部分人士指出,憲法第四條的「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此「固有之疆域」,如果以元朝為準,還包含莫斯科;如果以清朝為準,還包含西伯利亞;如果以民國建立時為準,不包含台灣;如果以行憲時為準,不包含蒙古。尤其憲法第一四一條規定,中華民國外交,應尊重「聯合國憲章」,中共和外蒙古,都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中華民國領土及於大陸及外蒙古,豈非違憲……。但上述的說法,並不是主流的說法,不過統獨主張,也影響到政治性質十分淡薄的著作權法,倒值得政界人士深思。

在已送立法院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將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中華民國境內」,改為「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在法律適用上,就明確多了。這樣修正,倒不是因為統獨問題,而是為了配合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規定。這樣修正,民眾比較清楚那些著作是有著作權的,那些是沒有著作權的。我們不需要纏鬥不休、模糊不清的法律,我們需要的是清楚、明快、較能解決問題的法律。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7~9,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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