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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評論文章 (14):談錄影帶出租業者的抗議訴求
2014/03/22 21:34:49瀏覽142|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民生報十版)

一個小孩身體不舒服會哭,問他哭什麼,他可能說不出來。針對專業冷僻的著作權法而言,大部分錄影帶出租業者可能是「小孩子」,他們只知道這部法律很厲害,動輒得咎,問他們怎樣才能解除束縛、減輕痛苦,他們大部分可能說不出來,也許說出來的也不一定可以解決問題的答案。

錄影帶出租業者此次打算以罷市抗議著作權法的修正,其抗議訴求是針對出租權與流片問題。業者不滿已經合法購進的影帶,因轉業、遷移而賣給其他出租店,其他出租店依法不能出租,因而限制出租店的擇業自由,很多出租店擧債苦撐下去,越陷越深,滿腹委屈。因此出租店需要有「自由流片」、「流片合法」的法律。

在過去,法院認爲「流片有罪」,是認爲流片構成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自今年初開始,法院一改過去見解,認爲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是指以類似仿製的方法,不包含侵害出租權的流片在內。然而依目前將審議的著作權法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却改爲「仿製他人著作或以仿製以外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爲有罪,依此規定,「以仿製以外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法院就不能解釋爲以「類似仿製的方法侵害著作權」。基於著作權法第四條著作權人有出租權的緣故,因此,如依著作權草案修正通過,未來流片一定有罪。出租業者抗議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當,心情可以理解。

然而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修正,主要是針對「公開上映」而設,如果像過去一樣「以其他方法侵害著作權」,是指以類似仿製的方法侵害著作權,則未來不僅戲院、MTV「公開上映」他人影片沒有罪,而且電台、公開播送他人歌曲、電影公司任意「改編」他人小說拍成電影,也不會有罪,實在不合理。因此出租業者想要流片合法,應該在其他條文上訴求。

最簡便的方法,當然把著作權法第四條和第二十八條「出租權」拿掉,便什麼事都沒有了。不過「出租權」已經訂下去要拿掉,恐怕會引起旣得利益者的反撲,並非易事。比較折衷的方法,是仿照美國著作權法第一○九條(a)項,訂定「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即著作權人已合法賣出複製品,複製品所有人便能自由處分(包括出租、出賣、出借)其所有物,相當於新聞局所提倡的「單支授權」制度。如此旣不鼓勵盜錄,著作權人能控制合法複製品的數量,下游的消費者也能擁有合理的複製品所有權,雙方權益均衡。

世界各國著作權法,有的國家以散布權(Distribution right)來規律出租關係,有的國家根本沒散布權或出租權。有散布權的國家並沒有像我國有十分畸形的產銷秩序,在此畸形的產銷秩序下,欲解決錄影帶上下游的衝突,制定「第一次銷售原則」,也許是可以考慮的一種方法。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229~231,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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