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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評論文章 (5):書信的著作權
2014/03/22 20:16:16瀏覽860|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自立晚報七版)

一位名作家,往往會收到很多讀者來信,這位作家能不能將這些信結集出版或作爲書的附錄?目前台灣有不少作家有將讀者來信發表的習慣,究竟這種行爲有沒有觸犯著作權法,很値得了解。

書信的內容有兩種,一種是沒有什麼原創性的,例如單純訂購物品、催告租金、招待邀請、遷居通知、問候寒喧等信函,是沒有著作權的。另外一種是有原創性的,例如溝通彼此見解,描述旅遊見聞、互訴傾慕愛戀等信函,是有著作權的。現行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主義,有原創性的信函,不必向內政部登記就發生著作權了,如果不經合法著作權人同意而發表,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爲,要負法律責任的。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所謂著作人,是指創作著作之人。因此,信函的著作權,屬於寫信的人所有。如果張三寫信給李四,張三有該信的著作權,李四只有該信信紙的所有權。所以李四收到張三的信,李四有權利將該信撕毀、燒掉,沒有權利將它印成書或在雜誌上發表,如果李四沒有得到著作權人張三的同意,將它複製發表,李四將侵害張三的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可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而且還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收信人發表寄信人的信函,要得到寄信人的同意。這個「同意」,如果有書面的同意書當然最好,如果沒有書面的同意書,但從寄信人的行爲,可以看得出寄信人有同意收信人發表的意思,收信人的發表,也是合法的。例如雜誌每期都有讀者投書的篇幅,讀者寫信給雜誌社,雜誌社自然可以刊登,不過如果讀者寫信給雜誌文章的作者,由雜誌社代轉,雜誌社就不能登了。縱然得到文章作者(收信人)的同意,也是不能登的。

由此可見,作家是不能隨便收編讀者來信的。作家如果覺得讀者來信有價値,想加以利用,除了經該寫信者同意外,可以考慮兩種方式。一種是用自己的文筆把信的內容大意加以敘述,在關鍵處用引號引用信件原來的字句,但引用的內容不能太多。另一種是將所有想利用的信件內容加以消化,重新分類,用自己文筆敘述。著作權法不保護觀念、理論、素材本身,只保護觀念、理論、素材所發展出來的表現形式(文字運用)。所以將他人信件內容加以消化,用自己的文筆重新敘述發表,是合法的。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201~202,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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