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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評論文章 (2):談好歌從那裡來?
2014/03/22 19:49:36瀏覽114|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五年十二月七日民生報四版)

「好歌大家唱」,由於傳播媒體的推廣,最近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迴響。

長久以來,有關單位推動各種活動,往往著重在宣導與獎勵,較缺乏在制度健全與改善上下功夫。所以各種活動的成效往往是短暫的,而不是恒久的。熱度一過,一切又回復原狀了。一項政策,必須透過自動運行的制度,其影響才能深遠,成效才能恢宏。

新聞局在推廣「好歌大家唱」活動,能提倡尊重智慧財產權,並擧辦音樂著作權座談會,可見有相當的眼光。因爲只有音樂家的創作,透過社會智慧財產自由合理的交易制度,好歌才會源源不絕、生生不息。否則作曲家爲仰事俯畜須到處兼差,再多的獎勵,也無法解決根本問題。如果作曲家是高收入的行業,一定會有大量人才湧進的,好歌不待獎勵,就會自動產生。

我國民國十七年著作權法就已經規定作曲家的曲子專有公開演奏權,他人加以演奏對著作權人必須付使用費了。可惜歷經五十餘年,一直沒有一個音樂著作權團體眞正地向使用者收取費用,音樂家並沒有享受到法律對他們的創作所賦與的權利。去年七月修正著作權法,雖規定得成立音樂著作權團體,但這個團體不僅作詞家不包含在內,而且作曲家必須和唱片公司、電台、電視台、夜總會甚至歌廳、舞廳、百貨公司等利用音樂之人共同籌組。看來除非修正著作權法,否則音樂家要藉收取使用費來改善生活的希望,仍然不易實現。

音樂家往往具有浪漫的藝術性格,不易團結起來,很少團體能爲他們辦事,可是他們爲社會創造絢爛與祥和,社會對他們却沒有相當的回報。我希望有心人在欣賞音樂的悠揚與柔美之餘,能捐出一點錢,成立音樂著作權文教基金會,仿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完全由音樂界、學術界及與業者無關係的公正人士參與,來推動音樂著作權保護運動。由這個團體來研究怎樣修正與音樂有關不良的法律,怎樣與業者談判及訂約、怎樣向利用音樂之人收取費用……

音樂家沒有眞正享有音樂著作權的保障,我國的音樂文化是永遠沒有根的。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195~196,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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