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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41):評中共新著作權法㈧──侵害著作權之責任
2014/03/21 20:11:34瀏覽95|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中共新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侵害行爲的責任是採取例示與列擧並用的方式。

中共新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爲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支付報酬等民事責任: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沒有參加創作,爲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曲、竄改他人作品的;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爲。

此外,第四十六條又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爲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爲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依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立法通例,著作權侵害行爲很少例示或列擧,因爲任何立示和列擧,都可能會掛一漏萬。著作權侵害行爲,應該以著作權的權能是否被不法行使來判斷。因此,各國著作權立法,大多對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的權能範圍嚴密界定,而只要未經許可使用到這些權能,除非另外有特別規定(如著作權限制規定),否則就認定屬於著作權侵害,應負民刑事責任。中共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顯然違反各國立法通例,不僅法條規範欠缺邏輯嚴整性,而且頗多重複、疏漏。例如:

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旣然都是「根據情況」而選擇責任,何以不合併爲一條規定?

第四十六條有沒收、罰款規定,何以第四十五條沒有?難道第四十五條歪曲、竄改他人作品以及未經許可發行他人作品情節不嚴重?第四十六條第七款的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只是侵害姓名權,而不是侵害著作權。違反該款規定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及罰款,何以第四十五條第四款歪曲、竄改他人作品不能要求沒收非法所得及罰款?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至六款,都規定「未經許可」,何以第二款未規定「未經許可」?第四十六條第一、三至七款都未規定「以營利爲目的」,何以第二款特別規定「以營利爲目的」?難道非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著作權人的作品,是合法毋須處罰的?

中共著作權法對侵害著作權之行爲沒有刑事責任規定,對侵害著作人格權及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改作等權利的,又不能要求沒收非法所得及罰款,對著作權人仍然保障不足。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151~153,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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