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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37):評中共新著作權法㈣──版權與著作權
2014/03/21 19:52:47瀏覽178|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十月八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據中共著作權法專家說,中共新著作權法名稱到底要用「著作權法」抑或「版權法」,曾經有一番爭執,爭執到最後,決定採用「著作權法」。不過中共著作權法學者多年以來的著作權法著述,大多用「版權法」名稱,例如沈仁幹先生所著「談版權」、鄭成思教授所著「國際版權公約槪論」、鄭立教授主編「版權工作法律知識」等即是。但也有少數用「著作權法」名稱的,例如李奇先生所譯「國際著作權公約」即是。

「著作權」和「版權」到底有沒有不同?中共早在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圖畫、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就明文規定,版權即著作權。至今年九月七日公布的新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也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與版權係同義語。」這個規定是在著作權法公布前一、二個星期才臨時加進去的,在八月二十日以前人代常會的修改稿上還看不到這條規定。這個規定在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立法體例上,算是特例。可見中共著作權法學者及相關人士,對版權著作權兩個名詞,還存著相當不一致的看法。其實,在台灣也有不少人對這兩個名詞,一樣存著分歧的看法,有必要在此澄清一下。

我國最早的成文著作權法,是一九一年(宣統二年)滿清政府公布的「著作權律」。這部法律滿清政府請沈家本先生負責,沈家本先生請了三個日本人協助,所以「著作權」用語來自日本。要了解「版權」與「著作權」之爭,也要溯自日本。

依照日本著作權資料協會所編「著作權事典」(一九八五年改訂版)所載,「版權」一語是日本十九世紀學者福沢諭吉自英文Copyright翻譯來的。

在一八九九年(明治三十二年)以前,日本無論學者或立法,都把Copyright稱爲版權。日本在一八八七年訂有版權條例、寫眞版權條例,一八九三年訂有版權法。直至一八九九年日本文部大臣水野練太郎博士起草「著作權法」,把德文的Urheberrecht及法文的droitd'auteur翻譯爲「著作權」,此後日本法律用語一律用「著作權」,而不用「版權」,「版權」僅爲民間社會慣用的名稱。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並沒有「版權」一語,現行法律「版權」一語僅見於電影法第二十五條。該條規定,本國電影申請檢查時,應附「版權」證明,這裏「版權」二字,其實就是「著作權」的意思,而不是「出版權」或其他。中共將「版權」與「著作權」看做同一件事,是十分正確的。只是在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明文規定,未免小題大作了些,在實行細則規定,就已經很夠了。

至於用「版權法」比較好還是用「著作權法」比較好?這要看法律的內容傾向於那個法系而定。世界各國著作權法主要有兩個法系:「作者權法系」與「版權法系」,前者爲歐洲、拉丁美洲及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所採用;後者爲美國、英國及其他英美法系國家所採用(詳拙文:作者權與版權法系的爭執,七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自立晚報十六版)。「版權」一語譯自英文,「著作權」一語譯自德、法文。因此如果中共著作權法傾向「作者權」法系,應用「著作權法」名稱;如果中共著作權法傾向「版權」法系,則應用「版權法」名稱。今看中共著作權法強調著作人格權之保護,採鄰接權制度,與版權法系大相逕庭。所以中共著作權法揚棄「版權」而用「著作權」名稱,是十分正確的用法。只是日本十九世紀已經爭執過的名詞,到現在中共及台灣還有些人有爭執,倒是値得深思。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
135~137,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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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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