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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36):評中共新著作權法㈢──著作權的內容
2014/03/21 19:48:23瀏覽108|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十月一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中共新著作權法有關著作權的內容,全部規定在第十條,所以這一條是整部著作權法中最重要的條文,然而同時也是問題最多的條文。

中共著作權法第十條全文規定如下:

著作權包含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纂改的權利。

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複製、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上述規定,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屬於人身權,相當於外國著作權法的「著作人格權」(moral right);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相當於外國著作權法的「著作財產權」或「經濟利用權」。依中共著作權法規定,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期不受限制(永久)(第二十條),而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原則上爲作者終身及其死亡後五十年(第二十一條)。

以上規定有若干問題,除了我在九月十七日自立晚報第十六版的文章談到的以外,還有下列値得注意之處:

中共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僅規定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可以繼承,作者的發表權旣然不能繼承,爲什麼保護終生加五十年?作者死亡後五十年的發表權屬於何人所有?誰來主張權利?

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作品完整權同屬於人身權,爲什麼發表權保護期爲終生加五十年,而署名權、修改權及作品完整權則爲永久不受限制?二者保護期間不一致,理論基礎何在?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在作者生前屬於作者所有,在作者死亡後屬於何人所有?何人可以主張權利?如果繼承人可以繼承人身權,何以未規定?如果繼承人繼承人身權,使用權消滅後,人身權仍然可以再繼續繼承的理論基礎何在?又如果繼承人不能繼承人身權,而由國家基於公益規定來保護,署名權等就不再是「權」,也沒有保護期的問題,何以保護期不受限制?

依照日本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包含公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依西德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包含公表權、著作人身分承認權(姓名表示權)及防止著作醜化權(同一性保持權)。中共著作權法第十條的人身權包含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其實修改權應該屬於經濟利用權(使用權)的範圍,修改權在人身權(著作人格權)上的內涵,以「保護作品完整權」就可以涵括,實在不必再畫蛇添足,重複規定。

使用權包含複製、表演、播放、展覽……等權利。其中「複製」在第五十二條規定定義,而表演、播放、展覽等定義則未規定,可能要由實行細則來定義,然而有的定義在母法,有的定義在實行細則,體例不一致。事實上「表演」如無立法解釋,則外國著作權法上的「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上演權」、「公開演奏權」等,在中共著作權法上都未明文規定,這些權利是否包含在表演中,在解釋適用上可能會發生問題。

對一個剛開始起步的法律,也許無法太過苛責,但必須不斷發現問題,才會不斷進步。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131~133,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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