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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34):評中共新著作權法㈠──制定過程
2014/03/21 19:41:00瀏覽106|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中共新著作權法在今年九月七日經中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九月七日當天由中共「主席」楊尚昆公布。該法一共分六章五十六條。依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共這部新著作權法將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正式施行。於是一部實際上影響十多億人口的著作權法終於誕生。

自一九四九年中共「建國」以來,中共一直沒有著作權法,這部著作權法的誕生,也是幾經周折。據起草該著作權法的專家說,這部著作權法從起草到送中共國務院歷經八年,從國務院到人代會又歷經三年,在人代常會又討論了八個月。從起草到公布前後共費了十一年又八個月。中共人代常會的委員說,從來沒有碰到這麼難的法律,能夠在人代常會爭論八個月。在這八個月中,中共起草專家戰戰兢兢,即使發現有錯誤,如果認爲沒有辦法向人代常會委員說清楚,就不敢把錯誤提出來,生怕法案被推翻或擱置,又一拖數年,甚至遙遙無期。中共目前整個法制都還在起步階段,起草專家希望先通過法律再慢慢想辦法修正,或甚至用施行細則來彌補,這種作法可以說是用心良苦。我們的公平交易法如果學者專家不要求一定要盡善盡美,先全力督促立法院通過,進一步再來修正,仿照中共著作權專家的「務實」作法,也許現在我們已經可以解決很多不公平交易問題了,這很値得我們思考、反省。

綜觀中共這部著作權法,雖然歷經十多年才產生,但是在基本架構及法條的邏輯關聯性上,還是略嫌粗糙,未來仍須有一次大幅度的整修。例如在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其中財產權中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是指以複製、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著作權法規定的內容中,最重要的是要明白規定著作權的權能,但整部中共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的權能僅規定於第十條第五款,而且規定得十分含糊籠統。「獲得報酬」是行使著作權的結果,而不是著作財產權的權能,這部著作權法却把它規定爲權能之一,世界各先進國家著作權法還沒有發現有將獲得報酬列爲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的例子。又如展覽權應限於照片和美術著作,發行權應附加規定第一次銷售原則(用盡理論),否則圖書館展示及出借圖書,在法律邏輯推理上都會成爲違法。此外攝製電影、電視、錄像的權利,本來就包含在「改編」的槪念中,實在毋須另外規定。

中共新著作權法也有許多優點,例如採創作主義,作品毋須註册就擁有著作權;保護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原則上爲終身加五十年等,這都符合伯恩公約的保護標準。另外,中共著作權法對出版、表演、錄音錄影、廣播等,也有類似大陸法系國家「著作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的專章規定,這是這部著作權法極重要的特色。我國已送行政院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因受美方的壓力,將唱片用著作權來保護,因而不得不取消著作鄰接權的規定,這在著作權理論和立法上,是十分遺憾的。

中共著作權法雖然條文有許多疏漏、重複及矛盾之處,不過它究竟是一部支配全世界最多人口的著作權法,在海峽兩岸文化、學術交流日趨頻繁的今天,値得我們注意。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123~125,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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