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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31):偷智慧的盜賊是否惡性重大?
2014/03/21 18:57:49瀏覽478|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如果有人問:竊盜罪與傷害罪那一個罪重?也許有人會說:錢財是身外之物,寧可身外之物被偷,而不願有切膚之痛。另外,有人會說,挨揍是皮肉之痛,藥敷一下就好了,可是東西被偷很少追得回來的,因此,寧可挨揍也不願痛失財物。這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依照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規定,一般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三二○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竊盜罪比傷害罪還重,這中間有很値得思考的哲理。

相類似的例子:偷別人的財物(一般竊盜罪)與偷別人的智慧(一般違反著作權法)那一種罪惡性比較重大?這也是一個饒富有趣的問題。依照現行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三十五條刑度的比較標準的規定,智慧的竊盜比前述財物的竊盜罪輕。然而依已送行政院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因爲擅自重製他人著作,很少不是意圖銷售或出租,所以依照修正草案,可以說偷智慧比偷財物惡性重大了。

這種比較在外國又如何呢?依法務部所編「各國刑法彙編」,世界主要國家一般財物竊盜罪徒刑如下:

日本: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三五條)。

南韓: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二九條)。

泰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三四條)。

西德: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四二條)。

義大利: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二四條)。

加拿大: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九四條)(價値逾二百元者)。

奧地利: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第一二七條)。

瑞士: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三七條)。

至於世界各國對於一般違反著作權法罪徒刑如下:

日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一九條)。

南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九十六條)。

泰國: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三條)。

西德: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六條)。

義大利:僅科罰金(第一七一條)。

加拿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條)。

奧地利: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第九十一條)。

由上述刑度比較,可見在世界各國立法,還是偷財物的竊賊惡性比較重大。在日本、西德、泰國等國立法,違反著作權法刑度僅爲一般財物竊盜罪的三分之一。我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違反著作權法罪的刑度較一般財物竊盜爲重,這在世界各國算是特例。

竊取他人財物是犯罪行爲,婦孺皆知。那些財物可以拿,那些財物不能拿,一般人極易認定。昔劉邦入關,與百姓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百姓大喜。財物竊盜世人共棄,有其歷史原因。但是人類智慧,那些可私用?那些不可私用,可私用的程度有多少?究竟不如有形財物易於分辨(尤其在電腦軟體方面),有很多違反著作權法情況,惡性不如財物竊盜那麼明顯。當然,有不少智慧的竊盜者,也是惡性重大的。

我曾想:如果有一天書被盜印了,估計損失了三十萬元,車子同時被偷了,也損失了三十萬元,我會覺得那一種小偷可惡?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您不妨也想像一下自己感覺如何?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111~113,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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