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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30):難道法院要我坐牢?
2014/03/21 18:47:11瀏覽1028|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兩、三年前,有一家做奶嘴外銷的A公司老闆甲,接到地檢處一張傳票,有人告他違反著作權法。他覺得很奇怪,出庭應訊後發現,原來是A公司委託B廠商製造奶嘴,B告甲違反著作權法。爲什麼B告甲違反著作權法?因爲甲在奶嘴的包裝紙張上印有許多草莓、番茄等圖樣,這些草莓、番茄是印在日本禮品文具上的圖樣,甲覺得很不錯,就拿這些圖樣叫B廠商照樣製造。那知B廠商一面生產圖樣,一面拿這些圖樣到內政部去申請著作權註册,然後反告甲侵害著作權。

甲在市面上看到許多地毯、毛巾、文具上都印有完全相同的草莓、番茄,於是拿這些東西到內政部要求撤銷B的著作權。甲主張這些草莓、番茄等都是十分常見的,別人早就有了,怎麼可以准許著作權?內政部官員表示:如果能夠證明爲完全相同圖樣出現在B公司申請註册所申報創作日期之前,就可以撤銷著作權。甲指著有十年之久的昔日地毯說,B公司註册申請的創作日期才一、兩年前,這地毯已經這麼舊了,當然不是B公司創作的。內政部官員表示,他實在無法認定地毯是多久之前的,所以無法撤銷。甲到各毛巾店和文具店請他們證明他們的毛巾、文具進貨都在B公司創作之前。這些毛巾店和文具店因他們的圖樣也是抄日本的,一出面怕有麻煩,因此不敢證明。檢察官表示,如果甲不能撤銷內政部B的著作權註册,這個案子就要起訴。結果甲只好乖乖賠錢才能了事。B公司如法泡製連續敲了好幾家公司。

另外也有一個類似的案子:A電子公司老闆甲收到地檢處傳票。甲想自己公司所做的電話機都是美國人授權的,而這些電話機在美國擁有專利權,難道出了什麼問題?甲出庭應訊結果發現,原來A公司的對手公司B照A公司的電話機繪成平面圖,到內政部申請著作權註册。A公司於是向內政部申請撤銷B公司的著作權註册。內政部表示,事涉司法爭執,要等到法院判決才能決定是否撤銷,以免和法院有不同認定。這個案子甲被地檢處提起公訴後,大發牢騷:「我也是個電子研究所碩士,沒犯什麼罪,難道法院要我坐牢?我的電話機大量銷往歐洲、中東,一年不曉得替國家賺多少外滙,爲什麼政府老是扯我們企業界的後腿?」有人告訴他,這個案子不一定有罪,應在法院努力去爭取公道。甲說,A公司有一百個員工,我一年有半年在世界各國爭取生意公司才能生存,那有時間常常跑法院?結果這個案子也以很高的代價和解了。

自從民國七十四年著作權法修正以來,法院的著作權案子膨脹了四、五倍。依民國七十四年修正的著作權法,中國人的著作權創作主義,毋須註册就有著作權,但是內政部的著作權註册申請案,五、六年來却平均增加了十幾倍。本來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著作權註册申請案應該減少,如今反而增加,實在需要檢討。內政部著作權註册申請案如此多,主要原因在訴訟上法院太依賴著作權執照,而很少依職權主義精神主動認定著作權人,甚至主動推翻著作權執照上的認定。在外國著作權主管機關(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從來沒有像我國一樣有那麼多的著作權註册申請案。我國著作權主管機關的人力、精力全部放在註册業務上,而沒有餘力管到著作權團體、外國法令的蒐集研究,以及著作權的強制授權上,這是十分可惜的。未來我們司法實務如果對著作權執照不那麼依賴,不僅著作權主管機關可以減少精力浪費,人民也可以對政府多增加一些信心。畢竟著作權註册與商標、專利註册的效力是不相同的。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107~109,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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