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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29):不想這麼容易解決
2014/03/21 18:25:35瀏覽199|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八月十三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一個法律系四年級的學生甲看到A雜誌的每月徵文廣告,寫了一篇一千字文章,雖然沒列入名次,但被選爲佳作,登了出來。隔年,A雜誌又登了廣告,希望被列入名次及佳作作者在某日參加A雜誌慶功宴,在慶功宴上A雜誌準備將所有入選文章蒐集成單行本分送作者,表示紀念。A雜誌社並分別以信件及電話通知各作者。

甲在學校宿舍中收到A雜誌社寄來的單行本,發現該書中有一篇她的文章,於是打電話向A雜誌抗議。A雜誌不知如何是好,主編乙乃請教A雜誌法律顧問丙。丙回答說收編單行本須另得作者同意。乙說已經通知作者要收編,而且還登廣告,當初甲也是看到廣告來應徵的,況且單行本也不對外賣。丙說無論如何A雜誌必須另付稿費。乙找甲想付甲稿費,甲不肯。甲說:「我辛辛苦苦唸這麼多年法律,這件事不想這麼容易就解決。」

甲找她一位當律師的老師商量,這位老師認爲法律人應懂得爭取權利。於是寫一封存證信函給A雜誌社,言明如不解決,將提起民刑訴訟。這個案子後來甲得到新台幣叁萬元賠償,他的律師老師另外得到一萬元和解費。

這個案子乙堅持曾經通知過甲才收編,甲一直說沒有收到任何通知。到底實情如何,只有當事人才知道。不過乙沒有留下什麼證據,到了法院,恐怕乙會敗訴。

這是千千萬萬違反著作權法案子中極爲不足道的一個小案子。不過却有很多値得令人思索之處。

首先,乙爲什麼要和解?因爲乙不願意老闆爲自己的疏忽而出庭應訊,違反著作權法罪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不是開玩笑的。如果違法著作權法之罪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恐怕甲要求三十萬元,乙也不得不接受。

其次,不接受稿費,「不想這麼容易解決」,是否是「爭取權利」?在外國兩輛轎車相撞,車主往往立即將車子推到旁邊,互相詢問對方有何傷害,握手賠錢,然後含笑離去。中國人一有車禍,通常是不問有無阻礙交通,車子停住,馬上找警察量線,被害人假裝昏迷,肇事者立刻找人事關係,雙方一定要弄到人仰馬翻,精疲力竭而後已。尤其法律人更是「不想這麼容易解決」,否則豈非辜負辛辛苦苦唸了法律?這個案子弄到最後,甲乙互指對方態度惡劣。甲認爲三萬元太便宜了,乙發誓以後絕對不登甲的文章,像極了在車禍中相互指責的當事人。

在這個案子中,我一直思索著,怎樣才是「爭取權利」?在我研究著作權法的這十幾年來,著作權也被侵害過十幾次了,可沒那一次像甲一般的「主張權利」,我是否不配當法律人?

記得第一次著作權被侵害,是在十幾年前,情形是這樣的;我在A報紙投稿,久久未登出,後來偶然發現在B雜誌登出,於是打電話向B雜誌抗議。後來B雜誌發行人告訴我,B雜誌的主編以前是A報紙的編輯,主編把A報社的稿子拿到B雜誌來登,確實是雜誌社疏忽,問我想如何解決?我回答說:「要付稿費給我。」我認爲我唯一的損失是稿費。B雜誌社發行人很高興說:「稿費絕對沒問題,希望以後常賜稿。」那兩、三年,我在B雜誌一共寫了十幾萬字文章。從此以後,我著作權每被侵害一次,就多一個朋友。尤其最近幾年,凡我告訴對方:「你侵害我的著作權。」對方總是尷尬萬分,我更不好意思「主張權利」。

大槪是從小武俠小說看太多吧,我還是欣賞身懷絕技,深藏不露的高手,而不欣賞霸氣十足,恃技凌人的劍客,雖然我還不是高手。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103~105,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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