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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22):一場永遠打不贏的戰爭
2014/03/20 14:35:23瀏覽184|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貴方要求我方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有關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排除第一次銷售原則適用,在修正草案立法還沒有完成前,應訂立錄音曁電腦程式著作出租店設立及管理暫行要點,可是貴方著作權法電腦程式著作還沒有排除第一次銷售原則的適用,究竟貴方什麼時候可以修法完成將電腦程式排除?」今年六月一日在華府的著作權談判,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副執行秘書(現爲執行祕書)陳麗慧詢問美方。

「我們國會正在修法,半年後應可完成。」美方回答。

「著作權保護是相互對等的,在貴方修法還沒有完成前,貴方能不能也訂立電腦程式著作出租店設立及管理暫行要點,以免我方電腦程式著作被貴方侵害。」

「您的意思是不是要反悔我們三月的協議,不想執行管理要點?」美方臉色一沉。

……

「貴方常提到大英百科全書案我方法院拖延不決,可是就我所知我方三家電視台的錄影帶在貴方被盜錄,其中聯合華語與美東錄影帶公司官司,光一審就打了一、兩年,比大英百科全書案還久,我方業者在貴方也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六月一日在華府的談判我也提出來。

「美東錄影帶官司是一個特殊的個案,一般官司只要有足夠證據,四、五個月就可以判決。」美方回答。

「我方的著作在貴方是否須註册才能訴訟?」我乘機問。

「需要。」

「那麼伯恩公約國家國民在貴國是否須註册才能訴訟?」

「伯恩公約採非形式主義,所以不需要。」美方回答。

「貴方能否修正著作權法使我方著作在貴方不需註册即可訴訟?」我又問。

「我們對自己的國民也要註册才能訴訟。」美方回答。

「中美著作權協定第四條也是採非形式主義,而且該條文文字來自伯恩公約第五條,我方的著作在貴方須註册才能訴訟是否違反中美著作權協定?」

美方呆了一下子,旋即顧左右而言他。六月二十日在台北的談判,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全祿再提出來,美方一樣不予理會。六月二十日的談判,美方又提到雙重標準問題,我提到光伯恩公約就有四種雙重標準的規定,話還沒說完,就被美方打斷了。在談判中,像這樣的例子不知道有多少。美方有三○一,我方沒有三○一,這是一場永遠打不贏的戰爭。我非常佩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全祿先生歷經四、五年的著作權談判,到現在還精神正常,沒有被逼瘋。

六月二十日在台北的談判,延續到六月二十二日,美方硬叫我方放棄雙重標準,我方承諾願意放棄,但須要延長時間,以便詳細研擬。結果美方又提出一些奇奇怪怪的要求作爲延長時間的條件。例如抓到一百個盜版物推定爲常業犯;持有五個盜版物推定爲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持有,應負刑事責任;民事假扣押不須擔保金等。

如果不走出三○一的陰影,未來我們的著作權法眞不知要被美方蹂躪、踐踏成什麼樣子,唉!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75~77,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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