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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12):不想扮演醜陋的美國人
2014/03/20 13:32:29瀏覽131|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三月下旬的中美談判,關於著作權部分,雙方不歡而散。美國關切的問題,一共有十二點,其中十分重要之點,是美方認爲我方著作權法草案,在保護上有雙重標準。對美國人的保護,可能與對我國人或其他外國人標準不同。

據三月三十日經濟日報刊載,一位參與談判的美方人士說:「草案裡居然對美國著作物及台灣著作物有兩套保護標準,這個草案如果成爲法律,台灣的著作權人在國內可以得到的保護不但不如他們在美國能得到的保護,甚至比美國著作權人在台灣可以得到的保護還差。」「我們不是蠻不講理,我們不懂台灣爲什麼硬要逼我們扮演享受特權的『醜陋的美國人』!」

美方對這一點特別強調,大槪是認爲這一點是在十二點關切議題中,理由比較充分的吧!因爲這一點對美國的利益事實上並沒有損害,本來可以不必提出來。

在整個內政部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對美國人比較優惠,對我方國民保護較差的規定,主要是錄音物。美方的錄音物依協定以著作權保護,保護期間爲五十年,我方的錄音物依著作權法以著作鄰接權保護,保護期間爲三十年,至於實質權利大致相當,只是對美國認爲錄音物爲著作權保護之對象,對其他人認爲錄音物爲著作鄰接權保護的對象而已。草案所以將錄音物以著作鄰接權保護,主要是爲了順應世界趨勢,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對錄音物以著作鄰接權加以保護,例如日本、南韓、西德、英國、義大利是。這一、二十年來,世界各國對錄音物的保護,只有由以著作權保護轉爲以著作鄰接權保護者,而未聞有以著作鄰接權保護轉爲以著作權保護者。至於草案錄音物保護期間只有三十年,是因爲世界各國錄音物以著作鄰接權保護者,其期間很少超過三十年(草案改爲五十年,其實也無妨)。

在草案中確實有「雙重標準」存在,不過不見得對美國人保護都比較周到。例如草案對我方製版權加以保護,對美方任何情形下的製版權,都不受保護,就是一例。

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立法,保護有雙重標準的,屢見不鮮。例如美國在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加入伯恩公約,伯恩公約採徹底的「無形式主義」。依美國一九七六年著作權法第四一一條規定,著作非經註册原則上不能提起訴訟。美國在加入伯恩公約後,修正著作權法,特別對美國以外的伯恩公約國家的國民,排除這個規定的適用,美國國民仍然要註册才能訴訟。如果美國自己對我國不想當「醜陋的美國人」,實在也不應要求伯恩公約國家做「醜陋的伯恩公約國民」。事實上,中美著作權協定第四條第二項,有類似伯恩公約第五絛第二項有關「無形式主義」的規定,美國著作權法第四一一條,只排除伯恩公約國民,沒有排除我方國民,可能牴觸協定。但在三○一的陰影下,「婆婆有嘴,媳婦無嘴」(台諺),眞令人生氣。

不過話說回來,美國著作權法第四一一條只製造了「醜陋的伯恩公約國家國民」,而未製造「醜陋的台灣人」,我們應千恩萬謝,感激涕零呢,否則如何彰顯「醜陋美國人」的偉大!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37~39
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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