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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7):談第四台的合法化
2014/03/20 13:05:54瀏覽149|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十年前,錄影機剛開始盛行,錄影帶出租店如雨後春筍,紛紛設立開張。因爲當時著作權法沒有「出租權」的規定,錄影帶的出租價格又較現在貴,每支可租到新台幣八十元到一百元不等。所以那時開錄影帶出租店的人,都著實賺了一筆。不過,「台灣行業沒三日好光景」,由於錄影帶出租店利潤高、有賺頭,家數成長得很快,競相殺價結果,到了民國七十四年著作權法修正增加「出租權」規定以後,這個行業就走下坡了。

繼之而起的是MTV。由於錄影帶出租店已經沒有什麼利潤,開始有人眼明手快,腦筋動到把錄影帶的出租和放映場所的出租二者結合在一起,再加上有中國人所特別喜歡的地下化、隱密化的特性(例如攤販、色情、紅包、拉關係等也有這種特性)和佈置,所以MTV又風光了數年。等到美國祭出三○一,口中唸唸有詞,MTV這個行業,又是夕陽西下快消聲匿跡了。

「三年風水輪流轉,」現在換第四台抖起來了。像風吹草偃一樣,第四台所到之處,電影、MTV、錄影帶望風披靡,元氣大傷。

這十多年來,整個視聽行業,寃寃相報,循環不已。錄影帶業打擊了電影業,MTV打擊了錄影帶與電影業,第四台又打擊了MTV、錄影帶與電影業。

在科技發達的今天,一個新視聽行業的出現,是時代潮流所趨,阻擋不了的。問題是這個新行業對舊行業的競爭,是不是站在一個平等的基礎上。

十年前,錄影帶出租業大部分出租盜版帶,電影業必須負擔影片的軟體成本,這種競爭的基礎是不平等的。三年前,MTV只要得到出租的授權,就可以將客戶集中在同一地點放映影帶供客戶欣賞,這和電影及錄影帶出租業的競爭基礎也是不平等的。現在第四台的經營者,只要手中有影帶,不管有沒有得到著作權人公開播送的授權,就可以放映影帶,這和電影、錄影帶、MTV甚至電視台的競爭基礎更是不平等的。

三年前,當MTV氾濫的時候,我們遲遲未看到政府有什麼法令和措施,眼睜睜只坐視MTV一天一天增加、壯大,直到美國講話了,才開始有法令出現。然而又因爲法令不是很周全,因而使MTV成爲中美談判最頭痛的問題。

「前水繼後水,古今相續流。今人復舊人,年年橋上遊。」 

現在MTV已經換成第四台,情況和三、四年前一模一樣,同樣是硬體不合法、軟體沒有授權。只差MTV是「公開上映」,第四台是「公開播送」而已。

依照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款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第四台軟體問題已確定是屬於「公開播送」的範圍,現在只等新聞局提出硬體合法化的法律了。難道我們又要等美國打噴嚏,再來防颱?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23~25,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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