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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文章 (12):山雨欲來的錄影帶業
2014/03/05 17:53:21瀏覽168|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於: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十二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中美談判在農產品震盪之後,下一波恐怕是智慧財產權了。

去年十月美方將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草案送達我方,今年六月,我方將我方的「相對草案」送達美方,上個月美方又將修正過的草案送給我方,準備要在十月中旬談判。

一般人以為,中美著作權談判主要是針對翻譯權,其實這次談判衝擊最大的,除了出版業外,恐怕就是錄影帶業了。依上個月美方送來的修正草案,關係錄影帶的有下列幾個:

一、凡著作在其他國家首次發行九十天內,又在美國發行者,我方要加以保護。所以日本片在日本拍攝上映後九十天內在美國又發行,在台灣也受保護,將來這些片子和美國片一樣擁有著作權。

二、凡著作受讓給美國公司或美國直接、間接控制股份之公司,只要該著作是在首次發行後一年內受讓,在台灣也可能加以保護。所以日本影片雖然自首次發行後九十天內未在美國發行,不符合第一種情形的要件,但只要在日本首次發行後一年內將台灣的發行權轉讓美國公司或美國人直接或間接控制多數股份的公司,並在美國發行,該影片在台灣也受保護。這種情形對將來錄影帶業影響最大,因為錄影帶出租業不知道什麼日片是受保護的,什麼日片是不受保護的,如果不小心用到受保護的日片,就有受到刑事訴追的危險。 

三、草案對「公開上映」的「公開」二字下定義:「(一)向公眾開放之場所,或在家庭及其交遊圈以外,聚集多數人之任何場所;(二)將該著作以任何形式或藉任何方法或程序,予以傳播(不論得以接收該傳播之公眾成員係在相同地點或分開之地點接收,亦不論其係在相同時間或不同時間接收)。」最近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對「烏鴉的窩」MTV所作的判決,認為MTV不是公開上映.。美方修正草案增加「公開」的定義,主要是針對這個判決而言。如果將來談判完成,我方接受這個定義,那麼將來MTV在授權方面和電影就沒有太大的差異了 ,因為電影和MTV都是屬於著作權法的「公開上映」。

四、今年六月中美的著作權談判,對十年舊片問題並沒有一致的協議,美方堅持十年舊片應適用新著作權法。依照上個月美方送來的草案,美方堅持著作權保護期間至少應五十年,所以十年舊片也可能延長到五十年,這對台灣錄影帶業可能要負擔上千億新台幣的損失。

五、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國人的著作權創作主義,外國人的著作採註冊主義,民國七十四年底我方曾承諾對美國人之著作採創作主義,但這種承諾在法律上的地位如何,至今仍有爭論。此次美方修正草案不僅明示美方著作權之保護採創作主義,而且只要在著作上有姓名、出版地點及日期,無須另外舉證,就推定該人為著作人或著作權人。

隨著貿易鉅額赤字,美國越來越像沒落的貴族,漸漸地失去豪門風度,在三一的超級火力下,全球震盪,台灣的五二○事件只是直接間接影響下的滄海一波而已,大象豈會注意腳底的螞蟻?錄影帶業如果沒有共識,只有自求多福,先作心理準備了。這場山雨將不知要淘汰多少錄影帶業者和MTV業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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