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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文章 (6):談電影十年舊片的爭執
2014/03/05 16:56:55瀏覽177|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民生報民生論壇)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在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生效,依舊著作權法規定,電影片保護期間只有十年,依新著作權法保護期間則為三十年。由於新舊法的保護年限不同,於是民國六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發行的影片(即所謂「十年舊片」),現在到底還有沒有著作權?成為這次中美著作權談判的重要爭執點。

 本來依舊著作權法保護期間屆滿的影片,已經成為社會公有(public domain),新著作權法無論如何規定,都不可能使它復活,就如同人死不能復生一樣。伯恩公約第十八條、世界著作權公約第七條,甚至美國著作權法第三三條,對此都有明文規定。如今美方堅持要使民國六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的舊電影片受到保護,除經濟的利益外,主要的法理依據是舊著作權法採註冊主義,著作物沒有註冊根本沒有著作權,既然沒有著作權,縱使已經發行,也不能計算著作權保護期間,因此,民國六十四月七月十一日以前發行的電影片,到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新法生效日)保護期間仍未屆滿,應依新著作權法計算三十年保護期間。

其實這個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為舊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之年限,自最初發行之日起算,而不是從註冊之日起算。如果從註冊之日起算,而不是從最初發行之日起算,那麼民國十年發行的片子,到民國七十年才註冊,豈非保護期間可以到民國一百年?在美國保護期間早就屆滿了,我國可能還要繼續保護數十年。

平衡中美貿易差距問題,宜在貿易自由化、淘汰國內體質貧弱之大企業,及增加政府公共投資,如環保、交通上著手,為什麼要在違反世界通例的法律運作上打主意呢?尤其美方對十年舊片的主張,是不明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條文,只在親美律師事務所少數人的教唆下所提出者,更値得國人反省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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