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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文章 (5):MTV問題不宜以談判解決
2014/03/05 16:51:25瀏覽192|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民生報民生論壇)

        MTV視聽中心放映美國錄影帶,是否視為「公開上映」?最近成為中美著作權談判上爭執的焦點之一。美方堅持認為:這是屬於「公開上映」,與「出租」不同,應視同電影之「公開上映」,須另外再付權利金。我方則認為:目前市面上的MTV多屬於包廂式,只有幾個親朋好友關起門來觀賞,是否是「公開」,大有爭執餘地,雙方見解不一致。MTV如果被解釋為「公開上映」,我方大多數A拷商無權授權MTV放映,美國影片著作權人可以再另外收取「公開上映」的版權費,如果不被解釋為「公開上映」,MTV中心只要得到A拷商出租的授權就可以了。

MTV中心的放映行為是否屬於「公開上映」?美國著作權法認為:只要在公眾場所表演或展示,都屬於「公開」。日本著作權主管機關文化廳則認為,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者,才是「公開」。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公開上映」權的定義是:「用器械裝置或其他方法將著作內容以影像再現於現場公眾之權」,對於「公開」二字,則無特別定義。包廂式的MTV放映影片,依美國著作權法的標準,可能是公開上映行為;依日本著作權法還有爭論;依我國著作權法及司法院解釋的標準,可能不是公開上映行為。至於大廳式的MTV是屬於「公開上映」行為,似乎沒有什麼爭議之處。

我國MTV放映美國錄影帶,是否屬於「公開上映」,這是私權的認定問題,無論是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依刑法第三條及「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九條規定,都要依我國法律解決,美國著作權法及其判例,只可供參考,不能直接適用。尤其是否「公開上映」,只有法院有認定的權限,行政機關的承諾對法院並無拘束力。所以MTV問題應該循司法途徑解決,行政機關在談判上貿然承諾,不一定可以解決問題。美國八大公司既然已經對MTV採取司法行動,為什麼還要在談判上干預司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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